更新時間:2025-08-14 17:23:50作者:佚名
彈劾含義 彈劾 tánhé,指依據法律或憲法,針對擁有特殊地位(或享有豁免權)的政府高層官員或司法人員,若存在特定違法情形(例如背叛國家,貪污或違背職業操守的行為等),啟動的一種刑事檢舉程序。彈劾制度最早出現在 14 世紀的英國,最初是用來響應民眾訴求或社會輿論而啟動的刑事檢舉程序。1376 年,英國議會確立了首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彈劾判例,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針對愛德華三世政府提起的訴訟案件。從那以后,彈劾的主要針對對象變成了朝廷重臣等政治人物。拉蒂默事件表明彈劾不僅用于發起刑事追訴,也是一種審判途徑。十五世紀中葉往后,彈劾作為刑事追訴工具,一度被廢棄不用。十七世紀時,議會又將它當作罷免不得民心、常受國王庇護的宮廷權臣職務的一種方式重新啟用。到了十八世紀末期,由于社會進步,大家逐漸明白,用彈劾當作政治工具實在太輕率,對待王室官員也不必用國王不能干預的審判方式來處理案件,所以從1806年開始,英國就不再采用彈劾訴訟了美國極少啟動彈劾程序, 憲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及政府官員, 若犯叛國、賄賂或其他罪行, 被指控并定罪后將被免職。彈劾針對的是法庭無法審判的高級官員, 包括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軍人和國會議員不受此條款約束。程序 以美國為例: 美國采用總統制,總統兼任國家元首與行政首腦,權力非常集中。為避免總統違法或權力濫用,必須建立彈劾機制。在美國,總統由民眾投票選出,對選民負責留學之路,因此彈劾應由民眾發起。不過憲法規定彈劾案由參議院裁決,并且規定聯邦最高法院院長主持審判。設計這項制度時主要考量是:彈劾具有政治屬性,它針對的是公職人員瀆職形成的罪行,具體表現為對民眾授權的違法或違背,彈劾的結局是被認定犯錯者丟掉官職,所以必須由政治性機構負責審判事務。美國采用聯邦制,參議院代表各州利益,該議院成員經選舉產生impeachment是什么意思,其產生方式最為適宜。若由聯邦最高法院承擔此職責,鑒于其司法屬性與審判流程,其判決或許缺乏足夠的公信力;彈劾意味著被彈劾者將喪失全國民眾的敬重、信任、聲譽及薪酬,彈劾之后,當事人還需以平民身份接受審判,此番審判的結局又可能令其性命不保、財產盡失,一個機構同時掌握這兩項重大權力,于當事人而言實屬不公。彈劾法庭的構成人員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全部成員以及參議院的代表,這種設置方式的問題和前面提到的情形類似。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同時出任彈劾法庭的主持者,這樣做既能增強司法機構的公信力,也能促進彈劾案件的公正處理。設立一個能代表民眾的審判機構,法官數量會“多到在經濟上顯得極不劃算”;財政壓力會隨之增大,國家的政治體系也會變得更為繁復。以英國及各州為例,“在英國impeachment是什么意思,提出彈劾是下院的權限,而由上院進行裁定,部分州憲法就是依照這種模式制定的”。立法機關用以控制行政部門的一種方式是彈劾程序,其中眾議院擔當原告職責,參議院則扮演審判法庭的角色,負責審理彈劾案件。眾議院啟動彈劾程序的具體步驟包括:司法委員會首先對彈劾總統的條款進行表決,隨后全體議員展開討論并投票,若超過半數代表投贊成票,該提案便將送交參議院。參議院的審判流程如下:司法委員會負責搜集雙方材料,為審判彈劾案做籌備;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負責主持審判活動;100名參議員組成彈劾法庭擔任審判官,審理期間會聽取雙方陳述和證人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