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24 21:01:54作者:佚名
打贏新時代反特務斗爭,應當人人有意識、人人盡責任、人人作貢獻。公民和組織如發覺害處國家安全行為,請撥通12339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或登陸國家安全機關互聯網舉報受理平臺進行舉報。
2022年4月15日,是第7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是“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感受新時代國家安全成就,為喜迎黨的二十大勝利舉行營造良好氣氛”。
上面,隨著小編的腳步,一起學習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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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咋來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第十五次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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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國家安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庫頁島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恐嚇的狀態國家安全公民舉報電話是,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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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包括這些方面?
為了彰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從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領域對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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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義務有什么?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必須履行下述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2)及商報告害處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牽涉害處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則其他協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害處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害處國家安全的個人或則組織提供任何捐助或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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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什么權力?
(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則其表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經偵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懇請給予保護。經偵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必須會同有關部委依法采取保護舉措。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造成財產損失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導致人身傷害或則死亡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遺屬優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力,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非法瀆職行為有提出申述、控告和揭發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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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12339?
答:2015年11月,全省國家安全機關向社會發出通知,“12339”是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這條熱線是由國家安全部成立的,以便于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特務行為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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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應提防這些害處國家安全的活動?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狀況收集。發覺這些狀況不能隨便提供,并向當地經偵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提防海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鼓動、造謠。
(3)一些海外組織和人員常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竊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刻報告。
(4)一些有海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運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鼓動與政府抗衡。遇見這種狀況,應立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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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維護國家安全?
(1)拾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國家安全公民舉報電話是,必須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委。
(2)發覺有人買賣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及商報告保密工作部委或則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3)發覺有人偷盜、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阻止,并必須立刻報告。
(4)發覺泄漏或或許泄漏國家秘密的線索,必須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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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自覺從我做起!
謝謝閱讀
來源丨巴薩宣工作室、許昌市住房社保辦公室
編輯|劉會芳
再審|張進松達娃·梅朵
再審|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