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2-24 16:03:07作者:佚名
日前,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的貫徹施行,進一步迸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促使注冊會計師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非注冊會計師,財政部印發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兩個配套辦法。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配套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兩個配套辦法擬定的背景及過程是如何的?
答:2017年8月20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以下簡稱89號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總結前期推進大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合伙組織方式等試點新政的基礎上,為鼓勵、引導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合伙組織方式,不斷優化內部整治,提升綜合實力和服務水平,89號令豐富了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方式,降低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建立了相關準入條件,并適當限制了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容許注冊會計師以外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如89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具有相關職業資格的人員,經合伙合同約定,可以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特定管理職責或則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人,但不得兼任首席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該會計師事務所施行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訂”;第七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改制為普通合伙或則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改制辦法另行擬定。”
在修訂起草89號令的過程中,我們即已著手研究上述配套辦法,并同步舉辦了相關督查和論證工作,通過座談研討等方式多次就辦法草稿征詢地方財政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意見。89號令施行后,結合各方面反饋的新意見,我們對辦法草稿進一步更改建立產生征詢意見稿,于2017年11月15日誡勉相關部門意見同時面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以后,依照反饋意見對征詢意見稿進行了研究更改,產生報批稿,報送部領導簽發后即將發布。
問:制訂并印發配套辦法的意義有什么?
答:兩個配套辦法是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變革升級和跨越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一是首次在部門規章層面明晰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可以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并通過規范性文件作了具體規范,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在鞏固傳統審計鑒證業務的基礎上拓展業務領域、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綜合實力;二是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優先選擇合伙制,非常是大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優先選擇特殊普通合伙組織方式,進一步優化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行業布局,提高行業社會公信力;三是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提倡和弘揚合伙文化,完善健全內部整治,提高風險和責任意識,不斷提升執業水平。
問:什么不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人員可以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答: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不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只能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制訂《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時,我們就其他專業資格人員范圍廣泛征詢了相關部門、行業和社會的意見,綜合研究后,將人員范圍暫定為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和中國造價工程師。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1)上述三類專業資格與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關聯度高,部份專業機構之間已施行集團化管理或存在緊密的業務依存關系,優先確定這三類資格符合業務發展須要;(2)反饋意見中,部份會計師事務所希望將人員范圍進一步擴大至律師、IT工程師、高級會計師等。本著穩當推動的原則,暫未采納。今后,我部將視配套辦法施行情況和行業發展須要再予調整。
問: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應滿足什么條件?
答:《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比照注冊會計師兼任合伙人條件,對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工作;(2)未受過民事處罰;(3)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遭到行政處罰;(4)取得規定資格后近來連續5年從事與該資格相關的工作;(5)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永居不多于6個月,且近來連續永居已滿5年。
同時,有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滿足下述條件:(1)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總量中的比列,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總人數中的比列不得超過20%;(2)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且任一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均不得高踞合伙人合伙財產份額前5位。
問:《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推進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與原財會〔2010〕12號文相稱作了什么修訂和調整?
答:2010年7月,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推進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財政部、工商總局聯合擬定印發了《關于推進大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方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首次在行業內引入特殊普通合伙組織方式,并就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條件、原則、程序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我國現有40家期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已于2013年末全部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方式。以后,按照行業發展須要我們在89號令中降低了特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鑒于財會〔2010〕12號文施行療效較好,有力促進了大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順利平穩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延續了財會〔2010〕12號文中的改制原則、辦理程序等基本要求,并根據89號令做出了必要調整和建立。主要有:(1)擴大了改制范圍,改制后的組織方式降低了普通合伙;(2)要求改制后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89號令新政定的執業許可條件;(3)降低了改制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換發辦理程序;(4)明晰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方式按變更備案代辦。
問: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有什么扶植舉措?
答:一是改制后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繼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號、商號;二是改制前的經營年限、經營業績視同連續,以清除事務所在業務承接、設立分所、行業排行等方面的疑慮;三是執業資格相應延續,同時按照責權一致原則非注冊會計師,規定改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起的行政責任由改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當。
問:各地區應怎樣做好配套辦法的貫徹施行。
答:《其他專業資格人員兼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推進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是“十三五”時期加快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市級財政部門要高度注重,進一步提高服務和責任意識,縝密安排,確保配套辦法的有效施行。一是要及時更新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服務手冊和規程,嚴格根據89號令和配套辦法舉辦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二是提高服務意識,加強宣傳和指導力度,大力推動合伙組織方式,鼓勵新籌建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優先采用普通合伙組織方式,推動較大規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不斷優化本地會計師事務所結構;三是著力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的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退出管理,無法持續符合89號令和配套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的,要根據89號令第五十九條規定嚴肅處理;四是各市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強化與當地工商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改制涉及的工商登記、行政許可、備案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