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1-19 14:01:51作者:佚名
本報訊(記者劉洋)昨天起,可查小貨車指標的初審結果了。明年起施行的南京市小貨車數目調控政策規定,申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兩個申報期間內補報小貨車配置指標申請。1月1日至3月8日期間內遞交的申請,可于4月9日9時起,登入系統查詢個人申請以及家庭成員的個人申請初審結果。
今日,上海小貨車指標辦發布消息稱,為落實《北京市小貨車數目調控暫行規定》(政府令第296號)、《北京市小貨車數目調控暫行規定》實施條例(2020年修訂),本市有關部門將對小貨車配置指標申請人(個人和家庭申請人)補報的身分信息、證件信息、社保和契稅繳交情況等進行嚴格初審。
個人或家庭申請通過初審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手動轉到下一次指標配置,每年3月9日至4月8日期間,將對所有的個人、家庭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再度重新初審。其中,對于“持本市居住證而且近三年連續在本市收取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的醫保費繳交信息,初審申請有效期截至月的上一個月(每年的2月)開始往后推測60個月在本市連續交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不能斷月(如有斷月,繳納后有效)。對于“持本市居住證而且近三年連續在本市收取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的契稅收取信息,初審申請有效期截至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后推測連續兩年,每年在京收取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小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金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繳納無效)。
北青報記者據悉小客車指標查詢官網,1月1日至3月8日期間內遞交指標申請,且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應于4月9日至4月23日復核期間(15日內)申領復核申請,并于當初的5月25日起查看復核結果。須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提出復核申請但復核不通過的小客車指標查詢官網,不可再度提出復核申請,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該重新申請。
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舍棄復核,如需繼續申請指標,應該重新申請。申請人若果補報信息有誤,不可在復核期間更改申請信息;可在下一個申報期間進行“重新申請”操作,更改申請信息后再度遞交。
個人申請通過初審后,申請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申請有效期截至時,系統手動將申請再度報批,申請經初審通過后,有效期將手動更新。去年5月26日下午10時進行新能源指標配置。6月26日、12月26日下午10時進行普通指標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