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8 20:40:29作者:佚名
莊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
莊政復〔2022〕20號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被告人:莊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方:褚XX。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第××號,于2022年8月8日向莊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請,目前審理已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莊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第××號。
申請人稱,褚某未經批準提前離崗,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間不屬于“合理離崗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褚某是申請人派往大連莊河XX熱電有限公司XX屯供熱站的勞務人員。2021年2月3日,第三人褚某當天是夜班,下班時間是上午10點。事發(fā)當天,褚某未經負責人批準提前近兩小時離崗,并于2021年2月3日9時15分,申請人褚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遼BHxxx的摩托車在遼寧省莊河市XX供銷社路段與劉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遼Bxxx的普通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經《工傷認定決定書》核實,褚某某于8時30分提前下班,且褚某某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提前下班是經過負責人同意的,屬于未經批準提前下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四)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勞動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致人受傷,或者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案件,應當以主管機關、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意見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路線上,往返于工作地點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之間的,在合理時間內; (二)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工作地點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上下班途中;(四)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其他合理的路線上。可見,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當以合理的通勤時間和合理的通勤路線為依據進行判斷。
本案中,2021年2月3日,褚某某在未經公司批準的情況下請假提早下班,擅自提前下班。另外,事故發(fā)生在褚某某工作地點莊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距離某某屯供熱站有一小時車程,且距離下班時間約45分鐘。從事故發(fā)生地點和時間來看,褚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并不在“合理下班時間”范圍內。
基于上述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雖然褚某某于2021年2月3日在回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該交通事故并非發(fā)生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因此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被訴人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guī)定,被訴人莊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權對第三人褚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2021年4月8日,第三人褚某某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稱其于2021年2月3日08時30分左右騎二輪摩托車下班回家,在莊河市某供銷社路段與廖某某小型汽車相撞英語作文網,申請認定工傷。因第三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缺少醫(yī)療材料、交通路線圖、房屋照片復印件等,被申請人隨即向其發(fā)出工傷認定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要求第三人褚某某補正相關材料。在第三人補正相關材料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申請人送達傷亡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答復書。 申請人在答辯中表示其與第三人褚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被申請人于2021年8月12日發(fā)出中止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決定暫時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并告知第三人褚某某可以就其與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仲裁申請或訴訟。 后第三人褚某某提交[2021]莊老人仲裁第xxx號仲裁裁決書,裁定第三人褚某某與申請人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9日發(fā)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決定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于同日向申請人送達傷亡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答復。申請人認為,第三人褚某某在事發(fā)當天提前近兩小時離崗,擅自提早下班,交通事故并非發(fā)生在下班后的合理時間,因此第三人所受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經調查核實,褚某系申請人公司員工,2021年2月3日8時30分左右下班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當日9時15分左右,其駕車行至莊河市某供銷社路段時,與一輛廖Bxxx小型汽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褚某受傷。莊河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褚某對交通事故不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莊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遭遇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貨車事故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認定褚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及第三人。
對于申請人所稱第三人褚某某擅自提前下班的說法,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不屬于“合理下班時間”,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在工傷認定程序中,被申請人調查第三人褚某某時稱其工作兩班制,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天早上9點交接班,如果下一班來得早就早下班,如果下一班來得晚就晚下班。事故發(fā)生當天,由于下一班來得早交接班,褚某某大約8點半就下班了。被申請人調查申請人提供的證人——鍋爐房班長李某某時稱,單位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天早上9點到10點上班,一直工作到第二天早上9點到10點。 通過調查可以得出,褚某某的下班時間一般在上午9點左右,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如果下一班來得早,他可以早點下班,如果來得晚,就得晚點下班。因此可以認定,褚某某事發(fā)當天8點半左右下班,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退一步來說,即便褚某某事發(fā)當天的早退行為被認為是早退,但同樣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但這種行為的過錯并不足以導致其失去工傷保險的資格。換言之,員工的早退行為是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勞動紀律處分,屬于另一項法律規(guī)制的范圍,但并不影響其上下班時間的認定。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作為申請人的職工,受申請人派遣到大連莊河某熱電有限公司某村供熱站上班。第三人于2021年2月2日晚上夜班,2月3日上午8點30分左右下班。上午9點15分,在莊河市某供銷社路段,第三人駕駛摩托車與劉某駕駛的廖Bxxx號車牌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對此次交通事故不負任何責任。同年4月8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大連市工傷認定申請表》。被申請人于同日出具了《工傷認定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要求第三人補正相關材料。 同年7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向申請人發(fā)出《傷亡事故證據通知書》,于7月30日送達。同年8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褚某某工傷申請的答辯意見》,辯稱其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同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中止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2022年3月1日,莊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同年5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于同日向申請人送達《傷亡事故證據通知書》。 同年5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對申請人褚某某所提問題的書面答復》。同年6月7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對褚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進行了詢問和調查。2022年6月25日,被申請人出具了“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傷認定第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于7月20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及《證明》,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褚某某工傷認定檔案》(復印件)。
本機構認為:勞動者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遭遇不屬于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時間和空間概念。尤其對時間的“合理”理解不能簡單理解為用人單位出勤記錄規(guī)定的上下班時間,而應結合工作性質、日常工作狀態(tài)等因素綜合考慮。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據此,被申請人作為莊河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法定的職權作出本案的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而受傷,且不屬于本人主要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下列情形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工作地點與住所、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之間,在合理路線上,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的途中;……”根據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第三人是否應當認定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傷,且不屬于本人主要責任的;……上下班方式也應綜合考慮,包括上下班目的、上下班時間、合理的上下班路線等。根據被申請人調查筆錄內容,可以確定第三人的工作時間為24小時一班,每天上午9點左右交接班。第三人稱交接班時間有靈活性,即交接班工人可以提前到崗后提前下班。雖然申請人向本機構提交了李某簽字的證明和《某村供熱站鍋爐房每日運行報告》,但上述材料無法證明某村供熱站每日的交接班情況,且申請人在工傷鑒定時未向被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充分證明交接班時間必須是上午9點,也未提交證據充分證明如果提前下班必須征得負責人同意。 因此,第三人提前約30分鐘下班屬于合理時間范圍,故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上午8點30分左右下班屬于合理時間,并無不妥。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在第三人正常回家的路線上,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下班處于合理路線上,亦無不妥。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送達文書等程序,但《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和勞動者所在單位。……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效中止。” 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第三方工傷認定申請,并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021年8月12日至2022年5月9日因需要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程序暫停。扣除工傷認定程序暫停時間后,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已超過法定時限。但因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舉證、申辯、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得到保障,實體處理正確,本案處理中逾期構成輕微程序違法,對申請人權利無實際影響。為避免程序怠工,節(jié)省行政資源,本機關特此提醒。
綜上所述,被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經過集體討論,按照以下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予維持;……”,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第××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莊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