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0 12:04:41作者:admin2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浙江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浙江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指定地點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采取網上公開的形式。 本機關還將采用新聞發布通氣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本機關主動公開內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一)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到省教育廳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當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和途徑提出書面申請,或者登陸浙江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省教育廳信息公開依申請受理點為省教育廳辦公室,地址:杭州市文暉路321號,郵政編碼:310014。申請人以信函、傳真等方式向本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受理程序 1.申請的提出 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填寫《浙江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點領取,也可以在浙江省教育廳門戶網站上下載。 申請人可以到浙江省教育廳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復: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如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請政府信息屬于申請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眾利益(含申請人本人),需申請人提供相關性證明而未提供的;申請內容、聯系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確等情況,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后再辦理。 (2)屬于公開范圍的,其中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未主動公開,但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的,按規定答復并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3)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屬于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不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且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7)屬于部分公開且可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公開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8)同一申請人向本機關反復申請公開同一內容政府信息,本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必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反之不予公開。 3.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及時登記辦理,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收費標準 1.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2.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批準后,可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和保障 (一)申請人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浙江省監察廳舉報。 (二)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