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5 06:36:58作者:admin2
外地車到廣州限行。自2018年7月1日零時起,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下同)駛入本市以下范圍(不含高速公路、華南快速干線、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連續行駛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天(按自然日計算,下同),再次駛入須間隔4天以上(下稱“開四停四”管理措施):
廣州市大觀路(廣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東環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東圃大橋段,不含)、珠江水道(東圃大橋至長洲島至丫髻沙大橋至廣和大橋段,海珠區南面、長洲島和番禺區北面、海珠區和白云區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東面),鴉崗大道(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三期(鴉崗大道至春崗立交段,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三期輔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廣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華南快速干線二期(春崗立交段至廣汕路段,不含)、廣汕路(大觀路至華南快速干線段,不含)合圍的區域,以及進入上述區域的洛溪大橋、鶴洞大橋、洲頭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橋東橋、金沙洲大橋。
擴展資料: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中小客車指標的配置額度、方式以及申領使用要求等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商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車保有量狀況、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節能車和新能源車的應用情況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九條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在指標管理機構指定網站提出申請。
需要到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指定的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業務。指標管理機構因故需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的,應當提前3日向社會公布。第七十九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及擁堵情況,適時采取措施對長期在本市指定區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車的通行進行規范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