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3-10 21:49:05作者:佚名
廣東警察學院招生規定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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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關于公安高等學校公安專業人員招聘培訓制度改革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5〕106號),以及根據《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員招聘培訓制度改革的意見》高等學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5〕106號)、《公安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年公安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高等學校招生改革的實施意見》公安高等學校公安專業人才培訓制度(粵任社發〔2017〕144號),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經省公安廳批準,特此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程序公開、德尚綜合考核、智力強身養生、綜合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 2 章 學校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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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院名稱:廣東警察學院
第四條 高等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1110(在粵東、西、北公安專業人才培養招生計劃中另行規定高等學校招生國家標準代碼)。
第 5 條 學校地址:
學校總部:嘉禾校區(學校總部):廣州市白云區東坪文生莊路118號;郵編:510440
校區 1:濱江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 500 號;郵政編碼: 510232
第六條 學歷等級: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教育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贊助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被錄取并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取得我校正式學生身份,在允許的學習期限內取得規定學分,并符合畢業基本條件的學生,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警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要求的本科畢業生將授予學士學位,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畢業生將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高等學校公安專業人員招聘和培訓制度改革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5〕106號)和《國家和廣東省關于公安機關招聘公務員實施方案的規定》公安院校畢業生、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通過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招聘考試,選拔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工作。
這
《廣東省東部、西部、北部公安專業人員專項培訓招生計劃》將分別設立招生機構國家標準代碼。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高等學校公安專業人員招聘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任社發〔2017〕144號)及相關規定:專項培訓生在廣東警務學院完成學業,取得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參加公安高等學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全國統一警務人員招聘考試。畢業生將自愿按照筆試成績的順序選擇就業單位。
第 3 章 組織架構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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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省公安廳政治部門會同本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學校共同成立公安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 學校全面負責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政策的實施,負責制定招生規定、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學科和專業的招生規模和調整招生計劃,領導和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和處理注冊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根據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招生公示和錄取工作,并負責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組,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
第 4 章 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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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專業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廣東警官學院分數線,詳見原籍省公布的專業目錄。按照公安部規定,為我省公安英姿饒民警的子女預留少量招生計劃報考。
第 16 條 入學批次:
(一)提前批準:公安、偵查、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刑事科技、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戰術、網絡安全與執法等公安本科專業。
(2) 本科學歷:法學、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等。
(三)廣東省以外專業錄取批次按原籍省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提前申請本科專業(公安專業)的考生,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指導下,應當參加省公安部門組織的體檢、體能檢測、面試和政治考試。具體要求:
(1) 政治要求
候選人的政治條件應符合治安工作的要求,必須通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
(2) 身體要求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關于民警招聘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6〕140號)和《公務員體檢特別標準(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0〕82號)。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身高:男性 170 厘米及以上,女性 160 厘米及以上。
體重:男性 BMI(以 kg/m2 為單位)在 17.3 到 27.3 之間,女性在 17.1 到 25.7 之間。
視力:單側肉眼視力 4.8 或以上。
色覺:無色盲、色虛。在
審核考生承諾的病歷及相關情況,以及省招生辦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入學體檢表相關內容的基礎上,組織身高、體重、面部、容貌、血壓、視力、色覺、聽覺、嗅覺等重點項目,嚴格按照相關作規范進行現場檢查, 并做出全面的體格檢查結論。
(3) 身體狀況要求
申請我校的考生必須參加體能測試,體能評估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身體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廣東警官學院分數線,具體如下:
50 米跑。可測量次數:1 次,合格標準:男子 9.2 秒≤女子 10.4 秒≤
立定跳遠。可測量次數:3 次,合格標準:男子 2.05 米≥女子 1.5 米≥
1000 米跑(男子)/ 800 米跑(女子)。可測量次數:1 次,合格標準:男子 4 分 35 秒≤女子 4 分 36 秒≤;
引體向上(男性)/仰臥起坐(女性)。可測量次數:1 次,合格標準:男性 9 次/分鐘≥女性 25 次/分鐘≥。
以上 4 項中有 3 項或以上符合標準,體能評估結論為合格。
體能檢測、面談及體檢地點:廣東警察學院嘉禾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東坪文生莊路118號);時間: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體情況以高校招生網站通知為準)。
第 5 章 入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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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錄取制度,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辦公室有關政策規定網校頭條,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道德、智力、身體美,擇優而為。
第十九條 對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在保證招生計劃完成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理科分類進行錄取。
總招生計劃招生對象為廣東省考生,專項培養招生計劃招生對象為廣東東部、西部、北部各城市(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惠州、肇慶)的學生。被我校錄取的考生需與本校、地市公安局和專項培訓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專項培訓協議,接受培訓,并將考生的戶口和檔案轉入我校。
第二十條 省招生辦公室應提前提交省公安廳政治部門提供的體能測驗、體檢、面試、政考合格考生資料,我校根據學生來源確定申請者比例,申請者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 本科(公安類專業)在讀女生人數提前控制在15%以內;在廣東省,文科和理科本科生平行志愿服務的比例不高于105%,學校將根據學生情況在此比例內進行適當調整。提前審批本科生(公安類專業)招生,執行國家相關具體政策規定。
第二十一條 思想政治品行測評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一批招生控制分數,符合廣東警察學院要求的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意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業錄取應當遵循“專業志愿者優先”的原則。將優先申請第一志愿某一專業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如果第一專業的考生人數未滿,則錄取第二志愿申請該專業的考生,以此類推。當考生填寫本專業順序和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到低的排名依次錄取,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或在專業相關科目中得分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未錄取所有應聘人員專業意愿時,服從重大調整的,根據應聘人員總分并結合個別科目成績,轉入招生計劃有空缺的專業,否則予以退學。
第 24 條 撤銷原則:
(1) 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二)理由充分,手續齊全;
(三)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退學情況進行監督備案;
(4) 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回答考生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省招生辦公室對本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進行了公示審批。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室要求的考生,同等條件優先。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考生請認真申請考試。
第二十七條 在廣東省,報讀我校文理科本科專業的考生,必須在三次學術能力考試中全部取得成績,其中至少兩次達到C級或以上。當考生的考試成績(或排名)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和學術能力測試成績優異的考生優先。錄取專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已掌握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
第六章 入學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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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取消普通高等院校學生乙肝檢測“(教辦〔2010〕2號)。殘疾考生如能自理,符合申請專業要求,達到高考錄取標準,可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經預先批準的本科專業(公安類專業)考生體格檢查標準,按照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對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 以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普通高等院校學生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對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 以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普通高等院校學生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七章 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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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學費:治安、偵查、經濟犯罪偵查、禁毒、警務指揮戰術、法律、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等專業4590元/學年,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等專業5190元/學年。
住宿標準:1350-1700元/年。
粵東、西、華北特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住宿和培訓服。
第 8 章 學生贊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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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助學金、助學金等助學金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1) 學校為優秀學生設立一、二、三等獎學金;在校品行優秀、學習成績優異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2) 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可在學習期間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
(3) 經濟困難家庭的學生在學習期間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國家助學金和勤工儉學金。
(4)對于經濟困難的特殊學生,學院將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臨時生活津貼。
第九章 招生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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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和申訴
紀律監督與申訴聯絡部:
廣東省公安廳政治部
聯系人:阮佳駒
督導電話:
廣東警察學院督導處
聯系人:何培忠
督導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