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0 04:42:25作者:網絡
第五條 規劃行政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規劃,在報批前應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償或者重建,調整、補償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興建、擴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確需臨時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的,應當聽取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用地時,在規劃用地上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必須拆除。第八條 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定點、校園建設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標準和設計規范。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停辦、合并、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手續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準規劃配置小學、幼兒園,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區還應按標準規劃配置中學。分散開發建設的住宅,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增容。有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控制性詳規圖紙,經審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檢查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實施。第十條 規劃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的標準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其用地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F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規劃行政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模還應規劃教職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正門200米半徑的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娛樂場所。中小學校、幼兒園正門外兩側各2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公共廁所、垃圾站和機動車停車場;正門外兩側各5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集貿市場、擺設攤擔;周邊不得從事有噪聲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倚中小學校、幼兒園圍墻修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在圍墻上打洞、安窗、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