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04 07:22:18作者: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因此在業主看來物業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位的。
而另一方認為小區物業可以收取停車費,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并不矛盾。因此,總體而言,物業收取停車費不違法。
住宅小區停車費收取標準新規定: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1)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2)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3)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3、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拓展資料
廣東省住宅小區停車費的規定:
一、小區停車收費的屬性。根據省發改委、住建廳《關于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483號)關于“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等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的文件規定,小區停車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
二、調整小區停車收費標準的要求。《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業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住宅小區車場經營者要調整收費標準,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調整收費標準。
參考資料:光明網 要考慮開放小區停車費的現實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