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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方法》的通告
國科發創〔2017〕33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有關人民團體: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決算機制,全面推行績效管理”的布署要求,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制度變革推動國家創新機制建設的意見》和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制度變革推行方案》關于召開科研機構績效評價的要求,促使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推進管理模式變革、優化評價體系、激發創新魅力,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方法》。現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0月26日
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決算機制,全面推行績效管理”的布署要求,逐步推進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管理變革,推行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創新政府配置資源形式,迸發科研事業單位創新魅力,引導科研事業單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立足職責定位,加強科技創新能力,發揮骨干推動作用,特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以下簡稱經理部委)所屬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科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科研事業單位)。
第三條科技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牽頭部委)統籌舉辦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經理部委組織舉辦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科研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自評價,配合牽頭部委、主管部委召開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舉行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重能力、重績效、守規范、講貢獻,依照以下原則:
(一)能力導向。引導科研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定位,聚焦能力增強,重視科技創新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確立基于績效目標的評價體系,加強創新責任,迸發創新魅力,提高科技資源配置和資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識造就與技術供給。
(二)科學分類。結合科研事業單位職責定位,將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分為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應用技術研制等三類進行評價。對三類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在績效目標設定、評價指標選擇、評價方式利用等方面均展現各自類型特征,評價過程中不以論文作為惟一標準。從事基礎前沿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研究品質、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等;從事慈善性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實現國家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等;從事應用技術研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成果轉換、技術轉移和經濟社會影響等。
(三)協同深化。推行牽頭部委、主管部委、科研事業單位協同配合、試點先行的工作模式。牽頭部委推進頂樓設計,加強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強化對科研事業單位及其經理部委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召開科研事業單位綜合評價和年度抽檢評價;充分發揮經理部委的積極性,由總監部委組織舉辦所屬科研事業單位部委評價,督促指導科研事業單位做好績效評價管理、目標設置、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價以及評價結果利用等方面工作;科研事業單位舉辦本單位績效目標設置、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價,配合牽頭部委、主管部委召開績效評價工作。
(四)推動發展。采取參與式、開放式評價機制,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和學者專家作用,通過舉辦評價,推動科研事業單位發覺科技創新中的問題,建立績效管理制度。推進評價結果利用,促使科研事業單位聚焦職責定位,優化科研力量配置,強化創新團隊和研制條件建設,改進科研組織形式和管理制度,減少績效水平。
第五條確立包括綜合評價、年度抽檢評價等評價類別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長效模式。綜合評價是面向全部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舉行的,囊括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創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評價,以兩年為評價周期。年度抽檢評價是指三年其間,每年按一定比列對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舉辦的科研能力評價,聚焦年度績效完成狀況、創新能力等重點方面的評價;三年其間,通過年度抽檢評價,實現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全覆蓋。同時,結合績效評價總體要求,緊扣科研事業單位管理運行、科技創新,舉辦績效執行監控,為綜合評價、年度抽檢評價等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二章任務分工
第六條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舉行以下工作:
(一)起草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機制,確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總體目標,以及績效評價指標框架;
(二)統籌協調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擬定綜合評價、年度抽檢評價等評價計劃和工作方案,提出總體工作要求。結合年度抽檢評價舉行評價試點,在小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評價計劃、工作方案、指標機制等;
(三)指導監督專員部委舉辦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
(四)組織舉辦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年度抽檢評價,并產生評價報告。構建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庫并滾動管理;
(五)利用評價結果,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科研事業單位布局,增強科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與績效薪資總額核定;
(六)組織舉辦相關宣傳、交流和輪訓。
第七條總監部委舉辦以下工作:
(一)起草本部委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規程;
(二)起草本部委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指標機制;
(三)在會同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研究、協商的基礎上,審定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績效指標;
(四)組織所屬科研事業單位舉行績效執行監控工作;
(五)組織舉辦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向科技部遞交科研事業單位績效部委評價報告;
(六)增強對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結果的利用;
(七)組織部委內績效評價宣傳與輪訓。
第八條科研事業單位舉辦以下工作:
(一)與經理部委研究、協商、制定本單位績效目標、績效指標;
(二)配合經理部委召開績效評價,制訂本單位自評價工作方案;
(三)舉行績效執行監控工作,向牽頭部委、主管部委遞交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材料等;
(四)舉行績效自評價,遞交自評價報告;
(五)結合績效評價提出的問題與建議,改進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面向本單位舉辦績效評價宣傳和輪訓。
第三章績效目標與指標起草
第九條績效目標是科研事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舉行科技創新活動的預期結果。績效指標是對績效目標的明晰、具體化,是考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評工具。
第十條經理部委、科研事業單位按照牽頭部委確定的總體目標,研究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績效目標包括兩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目標、績效指標起草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導向明晰。按照中央農辦、主管部委關于本單位職責、機構、編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章程等文件規定的職責定位,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新政,所屬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趨勢,設定績效目標。對有條件的科研事業單位,探求推行協議管理體制,通過協議約定績效目標。
(二)詳細清晰。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應有時間節點,對準明晰,內容詳細清晰,定量指標、定性指標應可比對、可考評。
(三)科學可行。績效目標應充分考慮科研活動規律與特征,與決算投資額或資金量相適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符合客觀實際且科學可行。績效指標數據口徑規范、資料便于采集。
(四)分類起草。按照學科特征,不同類別的科研事業單位應分類起草績效目標。十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應有機結合、有序銜接,通過年度績效目標的積累遞進,實現十年綜合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績效目標包括預期產出、預期療效、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滿意度等方面。主要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科技創新成果與水平;
(二)人才團隊與條件平臺建設;
(三)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科學傳播、科技服務;
(四)科研組織形式與管理制度創新;
(五)其他。
第十二條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指標由科研事業單位研究提出,經經理部委審定,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三條施行中如有客觀成因,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應按績效目標設定程序,再行調整、審定、備案。
第四章評價內容與指標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狀況;
(二)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實現績效目標的管理效率;
(四)創新活動與成果的影響。
第十五條評價指標機制通常由五級指標構成,一、二級指標為共性指標,五級指標為分類指標。一級指標包括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和創新效益;二級指標包括職責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規范性、完成狀況及效率、創新能力、創新貢獻等;五級指標根據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應用技術研制等不同單位類別,結合單位自身職責定位、科技創新特征,確定評價指標和權重。
第十六條立足科研事業單位的基礎、條件、特色,選擇科學、適用的評價方法,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基礎前沿研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學者咨詢、文進言量等方式,慈善性研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利用用戶評價、調研研討等方式,應用技術研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市場調查、案例剖析等方式。
第五章評價程序
第十七條經理部委起草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指標機制,報科技部備案。
(一)總監部委起草本部委的評價工作計劃,確定舉行績效評價的組織形式、工作步驟和進度安排等。
(二)根據評價工作計劃,擬定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評價推行方案、目標、指標機制等。
第十八條科研事業單位根據牽頭部委布署要求,依據總監部委起草的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指標機制,舉行績效執行監控和自評價。自評價過程中,應聽取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產生自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總監部委舉辦部委評價工作。
(一)依照評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評價指標機制,組織或委托評估機構等,在核對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根據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合理利用學者評議、市場評價、文進言量、案例剖析、問卷調查等方式剖析評價,產生初步推論。
(二)總監部委將評價初步推論反饋科研事業單位,參考科研事業單位遞交的意見建議,研究產生科研事業單位績效部委評價報告,申報科技部。
第二十條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主管部委評價報告應包含以下重點內容:職責履行狀況、績效目標完成狀況與效率、創新能力、創新貢獻、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牽頭部委在部委評價報告基礎上,委托評估機構等舉行第三方評價,結合績效執行監控相關信息,產生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報告、年度抽檢評價報告。
第六章評價結果及利用
第二十二條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和年度抽檢評價結果施行計分制,并按照評分狀況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級。
第二十三條科研事業單位應按照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意見、建議,提出詳細整改舉措和方案,增強學科、團隊建設,構建條件保障,改進科研組織管理,提升績效水平。
第二十四條總監部委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強化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根據。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調整、任期目標考評、學科方向調整、條件平臺建設、績效激勵等工作中,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職責,在科技創新新政規劃起草、科研任務安排布署、財政撥款、科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績效薪資總額核定等工作中,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根據;根據程序代辦科研事業單位編制調整事項時,參考評價結果。
第七章評價條件保障
第二十六條科技部借助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健全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信息平臺和數據庫,促使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公布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部委對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提供條件保障,鼓勵委托評估機構等參與評價工作科研能力評價,減少評價的品質和效率,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平。
第二十八條科研事業單位應將績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績效評價基礎性工作列入日常管理,推行績效執行監控體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方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地方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由縣級科技行政管理部委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參照本暫行方法做出規定,推進相關工作舉行。
第三十一條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