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07 10:39:38作者:佚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教育系統師德建設工作吉林市教育局網,促進教育改革發展,辦出人民滿意的教育,現將《吉林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師德建設工作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的若干規定》
2008 年 6 月 12 日
附錄:
吉林市教育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作風整改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吉林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所屬各級各類中小學、大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本條例所稱教師,是指上述教育機構的教師。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學校、民辦培訓機構及其教師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教育行為建設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 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政策。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必須按照“一費制”和核準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高中、大學、中專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收費審核備案制度貝語網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第五條 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收費各項制度,履行收費程序,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政策依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收據,建立收費登記卡,嚴格收支兩條線,及時向社會公開結算,加強收費過程監督。
第六條 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都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絕對不允許在義務教育階段隨意設置重點班、實驗班、特色班、快慢班等或者以此名義收取費用。
第七條 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學生教科書和學習用品的有關規定,不得組織學生購買、使用規定目錄以外的各種教學輔助材料和學習用品。
第八條 高中階段招生擇校必須嚴格執行“三個限度”政策,擇校學生數不得超過有關部門規定的比例。
第九條 嚴禁學校收取學費、進行虛假招生宣傳。嚴禁學校以招生獎勵等名義向招收學生的教師及相關人員發放獎金、補貼、福利物品。嚴禁學校以“聯誼會”等形式招收學生。
第十條 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各中小學校要嚴把中小學生學科競賽關,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未經省教育廳批準的各類學科競賽。一切學科競賽、獲獎活動與招生脫鉤,中小學校不得以學科競賽成績和獲獎證書作為招生標準、選拔條件或者免除擇校費用。
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為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或者各類有償輔導班提供場地,不得強迫或者推薦學生參加社會舉辦的各類輔導班。
第十二條 各級學校教師必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衣著儀表不得有損教師職業形象,談吐優雅吉林市教育局網,舉止莊重,不得賭博、酗酒,言行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十三條 各級學校教師應當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不得酒后上課,不得在執行教學任務時擅自離開教室,不得在上課時打電話。
第十四條 學校教師不得強迫學生購買教學輔助材料,不得向學生推銷物品,應當主動拒絕學生家長贈送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教師在安排學生座位、配備學生干部、評優、招生等過程中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各學校教師不得動員或者強迫學生轉學、休學、退學。
第十七條 各學校教師(含各級教學科研人員)未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到校外各類教育機構或者其他部門任職,不得舉辦、參加各類收費培訓班或者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不得充當招生代理機構,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參加有償輔導,不得在課外教授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教學內容。
第十八條 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違規違紀單位和作出違規違紀決定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教師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開除、撤銷教師資格等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本行政區域內任何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擔任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