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23 08:59:50作者:佚名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力促進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同時,對于全面提高民族素質,發展科學文化,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水平,增進各地區、各民族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普通話
普通話是現代漢民族的通用語言,是現代漢語的標準語,是現代漢民族方言區交流的工具,是我國各民族之間交往的工具,也就是我國的共同語言。我國憲法總則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全國推行普通話”。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了普通話的國家通用語言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語言文字的規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視。1955年,“全國語言文字代表會議確定了中華民族現代共同語言的名稱、定義和規范,正式定名為“普通話”,意為“普通”“共同”語言。同時從語音、詞匯、語法三個方面確定了普通話的內涵,即“以北京話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本方言,以現代白話文范本為語法規范”。
標準字符
規范漢字是指已經排序簡化,并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繁體字、簡體字,以及還未排序簡化的繁體字。
繁體字是以1955年文化部、漢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排列表》中選定的字為依據的和平縣福和高級中學,但該表公布后經過數次調整,共恢復了被淘汰的28個異體字。
簡化字以1986年10月國務院批準重新發布的《簡化字總表》所列簡化字為準。
繼承字是指歷史上流傳下來的,沒有經過編輯或簡化,或者不需要編輯或簡化,仍然在使用的文字。
規范漢字字形,是以1988年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常用漢字表》中規定的新字形為依據的。
此外,現行規范漢字的依據還有:1977年國家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標準計量局發布的《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字符表》、1981年國家標準局發布的《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符號集—基本集》以及1955年至1964年間經國務院批準更改的地名用生僻字。
規范漢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平縣福和高級中學,全國通用。
我國現行語言文字的通用使用范圍不同,分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語言文字兩個層次。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在內的全國范圍內使用。
規范漢字和漢字
有什么不同?
規范漢字不等同于漢字。漢字是記錄中國語言的書面文字,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現在使用的漢字是從甲骨文、金文演變而來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形成了多種表現形式,并存于今天的現實生活中,為人們所使用。規范漢字是新中國成立后,經過漢字的整理、簡化而形成的。規范漢字的標準由國務院公布實施。
漢字規范化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1.簡化字以1986年10月國務院批準重新發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準(共收錄簡化字2235個)。
2.異體字中選定的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中國文字修訂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排列表》為準。(該表實際剔除異體字1027個)
3.字形以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1988年3月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為準(共收錄漢字7000個)。
4、縣級以上地名中生僻字的修改,以1955年至1964年國務院9次公告為準。(共修改地名中生僻字37個)
5.部分計量單位修訂文字,依據1977年7月國家漢字修訂委員會、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下發的《關于統一部分計量單位文字的通知》(本表剔除舊譯本中的20個多音字及生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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