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8-04 08:09:39作者:佚名
稅總辦征科函〔2023〕244號
國家稅務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設立的稅務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區的特派員辦事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并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3〕7號)的相關要求,特此明確2024年注稅報名時間,各稅種在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需進行具體的申報納稅,具體期限如下:
一、1月份、3月份、7月份、8月份以及11月份的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均為當月的15日。
2月10日至17日共放假八日,期間申報納稅的截止日期相應推遲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將放假三天,相關申報納稅的期限將相應延長至6月19日。
9月15日至17日2024年注稅報名時間,我國將放假三天,期間申報納稅的期限將相應延長至9月18日。
10月1日至7日將放假七天,因此申報納稅的期限相應地延長到了10月24日。
八、12月15日為星期日,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2月16日。
在各地遭遇特殊狀況,需對申報納稅期限作出調整時,務必事先向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進行報備。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