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8 11:26:25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建立適應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和學籍信息化的管理機制,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水平。為提高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入場與注冊
第二條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必須參加省教育部門批準組織實施的初中畢業考試。 教育部門根據學生意愿、初中三年綜合素質評價、畢業考試成績選拔最優秀學生。
經教育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錄取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戶口簿等證件及時辦理入學注冊。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到入學,須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內說明原因,并憑病情和原因證明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在兩周內) ; 無故一周內未報到入學的,取消入學資格。 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應當及時登記學籍。 學校按照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審核。 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或者有冒充、弄虛作假行為的,報請教育部門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 學校應按照學籍管理系統軟件的要求,認真收集學生信息,為學生建立制度。 個人學生身份檔案。
學生的基本信息編碼采用主號碼和副號碼進行管理。 主號采用16位學生學號(具體編碼規則參見省教育廳文件《關于做好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審核和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教學秘密基地》) [2009]82號>),作為學籍管理的終身身份證號碼,副號采用15位地區學號。 具體編碼規則可參見省教育廳文件《關于實施安徽省普通高中生基本信息編碼管理的通知》(教機[2008]7號)。
第四條 新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學校將新生報到名單報市教育部門批準,取得正式學籍。
第五條 新生未注冊入學,因病確需休學的,按照休學規定辦理。 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六條 家長因工作調動或者居住搬遷,由家長或者學生自行提出申請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 經轉學地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批準后,轉學地教育部門根據學生畢業學業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錄取原地學校。學習將用于安排進入相應學校。
第七條 高中不得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學校(含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到本市其他學校就讀的學校。
第八條 普通高中班級人數不得超過56人。
第三章 考核與評價
第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結合學生學習成績和成長記錄的綜合質量評價體系,綜合評價學生德、智、體、美發展情況。每學期末出具學生綜合素質報告
第十條 實行全省統一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學校應當及時將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省內跨校轉學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錄應與學籍檔案一并轉出(轉入),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入轉學地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數據庫。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應將其同類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錄連同學籍檔案一并轉交。 沒有類似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的,應參加我省普通高中生學業水平考試; 轉出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應將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錄與學籍檔案一并轉出。
第十一條實行普通高中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將記入學生學業檔案。
省內跨校轉學的,綜合素質評價可以互相認可。 實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須提供綜合素質評價證明材料。 學校應根據兩省評價內容和標準的差異,對轉學學生的評價結果??進行適當折算。 尚未實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學生,須提供原就讀學校的學生綜合素質證明,學校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關于評價內容和標準。 學生轉入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時,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記錄應與學籍檔案一并轉出。
第十二條實行普通高中課程學分管理制度。 學生學分判定結果應當記錄在學生學籍檔案中。
如果在省內學校之間轉學,學分將相互承認。 從實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須提供必要的學分證明材料,轉學學校按原學分認定學校。 從尚未實施普通高中課程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轉學學校根據原學校提供的學業成績證明和原學校提供的成績單確定相應學分。您所學的內容與新課程模塊的內容之間的關系。 。 學生轉學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時,學生的學分認定信息應與學籍檔案一并轉送。 因休學等原因導致學習過程中斷的,學分及相關材料可繼續計算或使用。
第4章 獎懲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體育鍛煉、參與社會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服務。
表彰獎勵可以采取表彰通報、頒發證書(印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十四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當以正面教育為主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教育。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限一年)、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處分以及他們對錯誤的態度。 。
對學生的處罰由班主任會同教師提出。 經教育處或政教處審核認為屬實后,報學校理事會討論決定。 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由學校批準并公布。 開除學籍、開除學籍的處罰,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由學校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改正錯誤或者通過教育取得明顯進步的,班主任應當立即或者經班級審查和學校同意后,建議撤銷處分。 應該鼓勵受到懲罰的學生改善他們的表現。 開除學籍、開除學籍的處分一般不會撤銷。
第十五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罰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和家長,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學籍變更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年參加課程模塊考試,獲得相應學分貝語網校,并通過綜合素質評價,可直接升入高年級。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允許留級。 補修課程模塊考試后,學生在學業水平測試中仍不及格三門科目或兩門科目不及格,確實需要留級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審核并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重修成績。 學生在高中留級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生也不得留級。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醫療發票、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經學校審核后,須向市教育部門報告。 經批準后方可請假。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 如果學生因病未完全康復,可以繼續停學一學年。 高中期間停學不得超過兩次。 停課期間學生不得申請升學或轉學。
休學期滿后,學生必須及時申請復學。 因病休學后返校的,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申請。 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返校,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復學后,他們將被分配到休假時所在的年級。 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將被自動退學。
學生在一個學期內因病或者特殊情況連續缺課兩個月以上,造成班級學習困難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給予停學、留級、退學處分。符合學生的意愿; 學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學生轉學。 或者退學。
學生如需退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退學申請,并由家長簽字。 學校同意后,須報市教育部門備案。 學生每學期曠課超過一個月的,視為自動退學。
第十八條 縣(區)內、本市內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跨市、跨省轉學,須由家長或學生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和轉學學校同意,并經轉學和轉學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轉學。由轉地地方教育部門制定。 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待能力,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并入學銜接年級。 學生轉學后,轉學學校應及時封存學生學籍檔案,并攜帶至學校。
嚴格控制轉入省市示范高中。 根據轉入同級示范學校的原則,轉入學校為省、市級示范高中,且轉入地同級示范高中班級有空缺的情況下。轉移。 受理,如申請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已滿,則應轉入名額未滿的其他普通高中。
外省到省內的轉學手續只需經地級、市級轉學教育部門批準,無需經過省級教育部門。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民辦普通高中具有正式入學資格的學生,與公立普通高中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6章 畢業與結業
第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完成學業,經考核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每個學年每個研究領域都會獲得一定的學分。 三個學年共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其中研究性學習15學分、社區服務2學分、社會實踐6學分); 選修課學分超過28個,其中選修課II至少獲得6個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個學分; 通過學術能力測試; 綜合素質評價達到規定水平。
學業結束時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允許畢業。
因學業水平考試不合格而完成學業的學生,??畢業后一年內參加省組織的學業水平考試復試并考試合格,符合畢業標準的,應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出具結業證書并向省教育廳長報告。 經院系批準后,發給畢業證書,并收回結業證書。 畢業時間是指頒發畢業證書的時間。
畢業(結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頒發; 畢業(結業)證書須加蓋校長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 畢業(結業)證書由市教育部門審核并蓋章。 ; 畢業(結業)證書存根須加蓋校長簽名并蓋章才有效,并由學校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 畢業(結業)證書遺失的,不再補發。 如需高中學歷證明,可憑申請表、身份證、學校證明、普通高中畢業證存根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申領《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歷證明》到省教育廳。
第二十一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定升讀高年級的學生,必須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跳級,并報市教育部門備案。
第七章 制度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市教育部門和省教育部門領導下的學校管理; 學校負責收集學生學籍信息,市(縣、區)教育部門負責審核、匯總、上報。 嚴格規范操作,最終形成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信息數據庫。 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測試、學生學分認定等所需的學生基本信息來自學籍管理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必須為學籍管理信息化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配備責任心強的學籍管理同志,對新負責學籍管理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學籍管理人員應準確掌握學籍管理政策,熟練使用學籍管理軟件,逐步探索適合學籍信息管理的方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使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的同時,還必須建立紙質學籍檔案。 學校學籍檔案應當包括:學籍表、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學生變更登記表、學歷證書存根、學生獎懲材料等,并須永久保存。 學校要及時、認真填寫學籍檔案。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學籍檔案室。
第二十五條建立學籍管理數據保密制度,對學生相關信息保密。 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更改、查詢數據庫中的數據,或者將其用于其他目的,確保學生的基本信息不被泄露或傳播。
加強技術安全工作,做好服務器病毒防控工作,防范“黑客”攻擊,確保學籍管理在相對封閉的系統中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價,對表現突出的學校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對學籍管理混亂、工作不到位的學校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故意泄露學籍信息、弄虛作假、亂發轉學、休學證明、偽造畢業證書、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如有違法行為,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包括民辦高中。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發布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教機[2002]23號)自2010年10月1日起廢止。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