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8 14:46:36作者:佚名
第十一條 學生信息包括學生家庭、簡歷、變更、考試、評價、獎勵、處分等信息。
第三章 入學與畢業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時,學校必須組織新生信息采集并錄入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 對于義務教育一年級學生,輸入學生基本信息后,系統自動分配學號和地區學號; 義務教育七年級學生和高中一年級學生繼續使用六年級、九年級學號,地區學號由系統分配。 自動重新分配。 新生通過系統的人像采集或照片導入功能收集照片信息。 每個學段的所有一年級學生都必須收集學生入學當年的照片信息。
第十三條 學生學號根據居民身份證號碼生成,每人擁有一個學號。 學生居民身份證號是學生在學籍系統中的唯一標識號。 尚無身份證號碼的學生,應以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號碼作為身份證號碼,填寫并申報學籍。
第十四條 禁止在本管理系統中為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設立學籍。 禁止使用虛假材料證明學籍。 已取得學籍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學籍。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后組織新生信息采集錄入,通過學籍信息網絡系統新生預審核功能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核。 學籍管理單位收到學校報送的學生信息后,將及時完成新生信息審核。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新生信息收集、錄入和審核。 學籍管理單位完成新生學籍審核后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新生將正式注冊入籍。
第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規模和有關規定控制班級數量和規模,禁止采用虛擬班級在學籍管理系統中為學生建立學籍。 。
第十七條 學校必須及時錄入并保存學生的簡歷、成績、評價、獎勵、處分等信息。 此類信息由學校自行通過系統的信息維護或Excel導入功能進行操作,無需提交學籍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八條 學年結束后,學校開始對畢業生進行畢業操作,登記畢業(結業)等信息。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維護畢業信息,通過系統義務教育或畢業生信息Excel導入功能完成學業管理,維護畢業生信息并完成畢業。 高中教育階段的學校通過系統的“高中畢業管理”功能維護畢業生信息,然后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 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后,高中生才能完成畢業。 學校必須在每年7月31日前完成畢業作業。
每年8月1日為系統學年升級時間。 全省將統一更改系統學年、學期,由上學年第二學期改為新學年第一學期,所有在校生成績自動升級。
第四章 變更與批準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安徽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認真規范學籍變更程序。 學籍變更及審批須通過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辦理。 僅不接受紙質材料。 逐步實行使用專用電子印章進行學籍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戶籍、家庭住址變更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必須通過學籍管理系統辦理轉學手續。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同班學習,或普通學校殘疾學生到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無需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省內轉學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應當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持有效轉學證明向轉學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學校審核通過后,轉學申請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錄入,提交轉學學校學籍主管。 部門批準。 經原籍地學校學籍部門審核同意后,及時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報出地學校學籍部門審核確認。 與出發地學校核實后,由出發地學校學籍部門批準并通過學籍管理系統反饋。 觀點。 審批通過后,學籍將轉至原籍地學校,原籍地學校予以錄取。 出發地學校不予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跨省轉學,需使用系統中的跨省轉學功能,通過學生學籍號調取外省學生學籍信息,進行轉學操作。 轉讓操作將在獲得批準后完成。 轉出的學生須到外省學校辦理轉學手續。 轉移地收到轉移申請后予以批準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 跨境轉學學生應當延續原學籍檔案。 未在國內建立過電子學籍的,應到學校學籍管理部門申請新學籍。 轉出的學生需要使用系統中的跨境轉出功能。 須詳細說明變更目的地、變更時間、變更原因,并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轉學學校及其學籍管理部門、轉學學校及其學籍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電子審批。 如果超過時限英語作文,系統將默認審核。
第二十五條 當地學生登記機關在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加強對選擇轉學的本地城鎮戶籍學生和使用虛假材料達到同城就讀目的的高中生的監管。 本市戶籍學生想轉學,或者使用虛假材料從外地轉入本市高中的,一律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1個月內或學期結束前進行。 學期內如有正當理由轉學的,應妥善解決。
第二十六條 學生發生休學、復學等變更的,學校必須及時在學籍信息網絡系統提交變更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及時在學籍信息網絡系統中報送記錄,教育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審核。
學校應當依法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輟學情況,保留義務教育期間的學籍,并使用電子學生證。分級管理的狀態體系。
農民工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的,其就讀學校的學籍部門應當匯總輟學情況,并于年底轉送戶口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個學期。
第五章 管理與安全
第二十八條 系統用戶分為三類:教育部門用戶、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用戶、學校用戶。 教育廳用戶具有全省學生電子學籍信息查詢、統計功能。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用戶具有對轄區內各學校電子學籍信息進行數據維護、查詢、統計的功能。 學校用戶具有本校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的數據錄入、維護、查詢和統計功能。 。
第二十九條 學籍信息報入系統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照片等關鍵信息不得修改。 如有信息需要更正的,學校應提交變更申請,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必須對學籍信息保密。 學生管理員必須妥善保管登??錄用戶名和密碼。 密碼必須有一定的復雜度并定期修改。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籍信息由學校組織錄入,經校長(學區負責人)批準并上報。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內學校報送的學籍信息進行審核并報送負責人。報同級教育部門審批。 各學校校長(學區負責人)和各級教育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署學籍信息時,還須簽署誠信承諾書,并報送上級教育部門。 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本校在校學生和本校或者本地區按班就讀的本地學生名單。 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督促各地、學校規范學籍信息管理,通過對學籍信息的抽查和入學審批程序,不斷提高學籍信息質量。 檢查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各級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必須遵守學籍管理規定,恪守職責,嚴格把控程序,確保學籍管理程序規范,信息全面、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學籍管理是中小學管理的重要基礎。 這是一項嚴肅、細致的工作。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其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專業技能。 對熟悉的人員實行專門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學校、學校、學院的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和督導人員的職責。
(一)未按規定及時錄入、變更、報告學籍的;
(二)虛假填寫、舉報學籍資料及相關信息的;
(三)偽造、篡改學籍資料;
(四)未及時為學生辦理入學、轉學、休學、復學、升學、畢業等手續的;
(五)故意為學生轉學設置困難,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延誤或者不能按時入學的;
(六)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學籍信息的;
(七)違反學籍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其他影響學籍數據或學生權利的準確性、完整性的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廳印發的《安徽省中小學學籍信息聯網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2012年3月起同時廢止。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教育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