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2-25 21:54:26作者:佚名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藝術類專業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紀委(監察處)對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全程監督,確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招生計劃與考試
第十五條 招生計劃:
藝術類各專業計劃以省教育廳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報名:
凡符合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份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確定的報考條件并具有一定的藝術基礎和技能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七條 考試:
1.專業課考試:
美術類使用各省的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外省的音樂學考生,使用所在省的音樂學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山東省音樂學考生,根據教育廳統一要求,需要參加我校組織的音樂學專業測試。
2.文化課考試:
考生在所在省份辦理報考類別和文化考試報名手續,參加所在省份普通高校招生統一文化課考試。
第五章 錄取和資格復查
第十八條 錄取原則:
1.山東省音樂學專業的考生,執行山東省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實施辦法,對于進檔考生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到低錄取,若專業課成績相同,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山東省美術類專業的考生,按專業大類實行平行志愿,按綜合分投檔。綜合分折算辦法分別為:美術類專業按專業成績占70%,文化成績占30%,折算形成綜合分(綜合分=專業成績*750/300*70%+文化成績*30%)。對于進檔考生按照綜合分確定錄取專業,若綜合分相同,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3.外省的藝術類(含美術、音樂)考生,使用所在省的藝術類統考成績,按照所在省份的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實施辦法,在投檔的考生中,按專業課成績由高到低錄取,若專業課成績相同,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4.對于文理兼招的藝術類專業,該專業錄取時根據錄取原則按文、理科招生計劃分別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凡考生體檢符合“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學校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二十條 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省級招生查詢網站,學校招生網站,錄取通知書等。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請考生及家長謹防上當。
第二十三條 收費標準:
按照山東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
第二十四條 退學學費規定:
退費規定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山東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規定的內容如果與生源省有關文件規定不一致,則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