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01 08:03:09作者:佚名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天津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工程技術類科目依次為數學、外語、語文;管理服務類科目依次為外語、數學、語文)。
第十四條 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我校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六條 學校在接到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已被我校春季考試招生錄取的考生,不可再參加秋季普通高考各批次錄取。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籍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2022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費,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二十條 我校設有獎(助)學金以及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的畢業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19年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春季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招生咨詢
通訊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 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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