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9 22:47:4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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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農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北京農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程序、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北京農學院。
第五條 辦學性質:北京市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辦學層次:研究生(含專業碩士)、本科、高職(專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八條 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北農路7號。
第三章 招生機構
第九條 學校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由校長任主任,分管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主任,教務處、學生處、紀檢監察辦公室、宣傳部負責人以及相關學院院長,教師代表、校友代表以及學生代表任成員,全面負責北京農學院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北京農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北京農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農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往年錄取率及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學校按照招生計劃人數錄取考生,不預留招生計劃,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在網上進行,參照各省的生源情況確定我校在當地的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 錄取時,平行志愿間各志愿同等對待;非平行志愿,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將依次從后續志愿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對于進檔范圍內考生,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確定考生專業,專業間無級差。如果考生總分相同,依次按照語文、英語、數學、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名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