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16 08:32:09作者:佚名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 9.10 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第 17.3.1 條的相關約定:“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的原則。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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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所述對工期和費用分擔原則總結如下:
1)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擔。
2.受疫情期間影響延誤的工期問題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第 17.3.2 條的相關約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需具體分析疫情對工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需要結合施工合同的簽訂時間、施工進度、工人的放假及復工情況、當地疫情對履行施工合同的影響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復工要求等進行分析后綜合認定。
2.1 具體要結合工程實際綜合考慮合理延長工期
1)春節假期一般不予計入可順延的工期范圍:建設項目施工春節假期通常較長,按照慣例從農歷正月十五以后工地才開始陸續復工,春節假期一般不予計入可順延工期范圍,具體項目春節假期時間可查閱具體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相關會議記要確定;
2)春節假期后可以分兩個時間段協商處理工期順延
第一階段為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明確要求不得開工或復工的時間,這個時間段,承包人顯然是有權要求順延工期的;
第二階段為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允許開復工之后的時間段因雨季造成工期延誤的說明,因防控措施、人工、材料不到位等原因不具備復工條件,是否可以申請工期順延,需要視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若因本次疫情導致無法按期復工,須承包人舉證,如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通告、延誤工期與本次疫情直接相關資料等,及時向發包人及監理人提出相應工期順延的申請報告,說明此事項對本工程建設的影響、因疫情延誤工期的起止節點等,且注明處于工期的關鍵線路上,經發包人確認后,可順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