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0 11:11:20作者:admin2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一條,對義務教育課本做出了規定:“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薄敖炭茣蓢鴦赵簝r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薄皣夜膭罱炭茣h使用?!?
《義務教育教科書》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也在不斷的修正。使教育跟的上時代的發展,為了時代的需要,在編撰過程中,總會刪除陳舊的與時代脫節的內容,換上有鮮明的時代特色的內容。以便為國家培養站在時代前沿的、符合時代要求的合格人才。
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義務教育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