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0 14:15:22作者:admin2
民辦學校依法終止后,應當妥善安置學生,并退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6 條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第57 條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第59 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3)償還其他債務。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