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16 20:11:59作者:佚名
要把教師培訓學分與教師管理、學校評價、教育監督結合起來教師學分管理系統,推動地方政府和學校加強教師培訓教師學分管理系統,激發教師參加培訓的積極性。 嚴格落實教師培訓學分,作為定期注冊教師資格的前提條件。 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教師必須修滿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培訓學分,才有資格注冊。 將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績效評價的必要條件。 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考核、校長評價和縣級教育督導指標體系。 加強教師培訓學分監測報告,落實分級監測責任,及時發布年度和定期監測報告。
七、推進教師培訓學分信息化管理,提高培訓管理效率
各地要依托信息管理平臺,推進教師培訓與選課、學分審核與認可、學分轉移與學分申請等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優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平臺應具備“菜單式、自主化、開放式”選課功能,為教師提供便捷、有效的選課服務; 實現培訓信用申報、審核、認定、查詢一站式服務,方便信用認定和管理; 為每位教師建立培訓電子檔案,為有效推動培訓學分的應用提供依據; 建立培訓學分銀行公共服務平臺,形成互聯互通的學分銀行體系,支持大數據管理,為培訓學分積累、轉換和應用提供有力支撐。
八、強化組織保障,落實教師培訓信用管理責任
國家對各地教師培訓學分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組織實施教師培訓學分管理,根據本意見制定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并報教育部備案,加快制定培訓學分標準和建設信息管理平臺,實行市縣培訓信用管理。 做好工作指導、監督和評價,做好定期教師培訓學分認定工作。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本地區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細則,完善培訓學分管理組織機構,做好培訓學分審核工作,加強對參與相關工作的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要科學規范開展教師培訓學分申請和管理,真實有效反饋教師培訓學習效果。
教育部
201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