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1 18:06:32作者:admin2
甘律師雙減政策導致的教培行業破產:如果沒有利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公司股東有限責任侵犯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話,不需要承擔,否則需要。 王律師:要看法定代表人對該公司的破產是否負有個人責任。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進入首頁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進行免費律師在線咨詢。 相關知識——破產的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無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并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由于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對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新出臺的企業破產法的最大“亮點”。法律規定,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職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屬于破產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償部分優先于擔保權人受償。
企業破產法第六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一十三條又將破產清償順序作了明確規定,即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有的常委會委員表示,這次修改企業破產法,有關方面非常重視對破產人拖欠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額的優先清償問題。修改后的條款基本符合這一原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解釋說,提出這一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于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于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
她表示,對破產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問題,應當積極研究治本之策,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加以解決。
最后加一句,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那里是我們勞動者和企業打官司的地方,,他們會為我們勞動人民\打工一族說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