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的“不相抵觸”包括三層含義:不" />
更新時間:2021-04-20 14:40:29作者:網絡
??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這是一條基本原則,是地方立法的前提條件,它與現行立法體制的要求是一致的,所強調的是法制的統一。
這里的“不相抵觸”包括三層含義: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實質相抵觸,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所確定的具體法律制度相抵觸,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條文相抵觸。
??這里的“不相抵觸”所要求的對象包括全部類型的地方性法規,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性法規,根據某項法律規范制定的補充性法規,在貫徹實施某項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關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備案”當然不同于“報批”,但同時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國家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可見,這種“備案”不是告知、備忘和存檔性的,而明顯地具有法律審查的性質。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各地的實踐,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大體分為五個階段:
(1)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
(2)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
??
(3)地方性法規的通過。必須經過會議正式表決,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4)地方性法規的公布。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以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告公布,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以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
(5)地方性法規的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方能公布,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修改、廢止和批準地方性法規的程序參照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