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2 05:25:16作者:admin2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11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因此,除上述規定外,一般企業銷售給軍隊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1、現行的法律法規都是針對傳統的軍工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軍工沒有制度上的保障。一些承擔軍品生產的企業免稅政策,基本上也是面向軍工企業,而且軍品的維護費、軍品的補貼都是針對中央預算內的軍工企業。比如1994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除軍工、軍隊系統企業以外的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等,一律在總裝企業對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部分政策已經明顯不適應形勢的要求,但是依舊執行,這也讓民營企業難以承受。 國防科工委的一位專家稱,政策的“落伍”客觀制約著進入軍工領域的民營企業的發展。比如1988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經營業的生產經營。1994年實行的《公司法》第64條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或者屬于特定行業的公司,應該采取國有獨資形式。 該專家同時認為,軍品行業標準和民品行業標準的不統一造成了各行業的技術分割,以及產品的技術標準難以統一。“由于軍品配套涉及的行業多,而各個行業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業標準,致使非公有企業在承擔軍品生產任務的同時,存在著技術標準難以統一的問題”。 對于參與軍工生產的民營企業來說,最關鍵的是要有“三證”:保密認證、質量認證和軍品科研生產許可證。雖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已經頒布,但是在保密許可證方面,一些企業還是不容易拿到。 () 2、國家對國防科技工業的政策大多面向傳統軍工企業。在投資方面,目前國家仍主要面向傳統的軍工領域,對參與軍品科研生產的民用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尚未全面開放。財稅政策方面,有關財稅政策只對軍工企業實施免稅政策,對民用企業,即使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也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國防科工委專家咨詢委副主任 于宗林 2007年07月03日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