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08 08:31:11作者:佚名
彩科教〔2016〕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規范和加強學前教育發展支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教育部對《學前教育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教育部
2016 年 12 月 5 日
學前教育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學前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發展基金是中央政府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網校頭條,用于獎勵、補助地方拓展學前教育資源、開展保育工作的基金。
第三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編制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中期財務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安排、下達資金,監督、檢查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情況;教育部負責編制學前教育專項規劃,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提供基礎數據,會同財政部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共同管理項目。
第四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實行“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省級統籌、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范圍包括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重點支持中西部和東部地區困難省份,優先向農村、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六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為“拓展資源”項目資金和“兒童撫養”項目資金兩類,前者用于獎勵、補助地方政府通過多渠道拓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后者用于獎勵、補助地方政府完善兒童撫養制度。
第七條 “拓展資源”項目資金由地方財政、教育部門統籌用于以下支出:
(一)支持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改善辦園條件;
(2)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三)支持企事業單位、城市街道、農村集體舉辦的幼兒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
(四)支持農民工子女在流動地區接受學前教育;
(五)支持在邊遠農村地區開展學前教育流動教學試點。
第八條 “兒童撫養”項目資金用于資助普及型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和孤殘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九條 學前教育發展經費嚴禁用于償還債務;嚴禁用于平衡預算。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支出
第十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資金總量和學前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分別確定“拓展資源”和“兒童扶持”兩類項目的資金規模,并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拓展資源”項目資金中,學前教育巡回教學補助資金按照每年新增志愿者人數和教學點數量核算,其余按因子法分配。其中,巡回教學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每人每年1.5萬元,中部地區每人每年1萬元,東部地區每人每年5000元。對新建巡回教學點給予1.5萬元一次性補助。
“拓展資源”項目資金分配的其他因素包括區域因素、基礎與績效因素、投入與努力因素、改革與管理因素等。首先,根據區域因素確定西部、中部、東部地區獎補資金規模什么叫學前教育,西部地區為50%,中部地區為40%,東部地區為10%,再根據其他因素分配到相關省份。其中:
基礎與績效因素(60%)指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及其實現情況,主要包括入園幼兒數、民辦幼兒園幼兒數、人均可用財力、貧困發生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均基于相關業務發展統計數據得出。
投入與努力因子(30%)指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學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社會總投入(主要是民辦辦學機構投入、社會捐贈等)。各子因子數據通過相關教育經費統計得出。
改革與管理因素(10%)是指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加強經費管理,主要根據推進學前教育綜合改革、中央財政性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建設、工作總結材料等情況確定,并由教育部、財政部組織評估獲取計量數據。
計算公式為:
第十二條 “兒童撫養”項目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區域因素、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首先按區域因素確定西部、中部、東部地區獎勵補助資金規模,即西部地區為50%,中部地區為40%,東部地區為10%,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關省份。其中:
基礎因素(60%)主要是幼兒園幼兒數量,數據通過業務發展統計獲得;投入因素(30%)主要是地方財政對學前教育經費的投入,數據通過相關教育經費統計獲得;管理因素(10%)主要是經費政策得分,計量數據通過教育部、財政部組織的評估獲得。
計算公式為:
第十三條 財政部、教育部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部分學前教育發展經費預算指標預告各省;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90日內正式下達全年學前教育發展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收到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含預估金額)后,應當在30日內合理安排預算,按照預算級次及時下達,并抄送當地財政部財政監察局派出機構。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上級預算文件之日起30日內什么叫學前教育,將資金撥付至具體項目或者幼兒園,資金撥付結果同時錄入相關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排學前教育發展經費應當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后有剩余資金的,由縣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當年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送財政部、教育部,同時抄送當地財政部財政監察局派出機構。
第十九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請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學前教育“擴容”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及本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學前教育發展基礎、綜合改革及相關制度建立、擴容措施、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成效及存在問題、省及省以下財政性學前教育投入及增長情況(不含學前兒童撫養資金投入)等;工作計劃包括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主要舉措及資金安排等。
(二)上年度“兒童撫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包括兒童撫養制度建立實施情況,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地方政府兒童撫養投入、工作成效,以及本年度完善制度的計劃、工作措施和資金安排等。
(三)上年度省級政府學前教育投入預算文件。
第二十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請材料是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未按時提交申請材料的省份,在當年分配資金時,其“拓展資源”項目資金中“改革管理”因素得分為零分。
第五章 基金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學前教育發展經費實行分類目標管理,并根據各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組織績效評估。
對“拓展資源”類項目資金,地方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和各地實際情況,統籌確定拓展學前教育資源的資助方式和資助比例,采取適當的資金管理辦法,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對屬于基本建設的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手續,項目竣工后要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和資產移交手續。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執行。
地方財政、教育部門“早期救助”項目資金要向貧困地區傾斜,合理確定救助范圍和標準,建立早期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動態調整機制,通過減免保教費用、補貼伙食費等方式,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普遍接受學前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地方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明確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加強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資源拓展和兒童早期支持管理制度,安排資金預算并按時撥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研究、核查和處理地方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地方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地方政府和幼兒園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提出年度預算方案,參與擬定經費管理辦法、相關經費補助標準、多渠道資源拓展和學前教育經費管理制度等;負責建立健全相關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學前教育基礎數據,指導項目實施和管理,指導督促幼兒園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溝通交流項目實施結果,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質量。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總體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地方教育部門特別是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擴大學前教育資源配置總體方案和年度經費安排。
獲得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的幼兒園應當通過幼兒園公告欄、有條件的還可以通過幼兒園門戶網站充分公開所支持項目名稱、項目立項時間、實施進展、資金使用與驗收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學前教育發展經費應當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周轉資金、管理資金。對擠占、擠占、虛列、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紀律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制定、審核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配方案過程中,違反規定撥付資金、將資金分配給不合格的單位(或項目),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吨醒胴斦С謱W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2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