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3 12:15:44作者:網絡
國家對殘疾學生入學有哪些規定我來答咪浠W瞇兮LV.5 2019-08-17《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第二十一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并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并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第二十五條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并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第二十六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第二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第二十八條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制、生產和供應。擴展資料關于殘疾人文化生活的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于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政府和社會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并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并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第二十五條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并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第二十六條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第二十八條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