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 />
更新時間:2021-07-16 10:06:46作者:admin2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 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責任制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1) 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2) 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3) 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4 )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于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5) 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6) 對下屬人員違法行為放任、包庇、縱容;(7) 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 (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 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 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 正職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 人。(1)要按職分解責任。這是落實責任制的基礎,也 是進行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的前提。(2)要嚴格責任考 核。沒有嚴格認真的責任考核,不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 懲,責任制落實就可能流于形式。(3)要嚴肅責任追究。 這是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