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7-05 16:46:15作者:佚名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稅局、省農信社等相關部門共同制定。該辦法已獲省政府批準,現正式印發給你們,要求各位嚴格依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國務院關于構建和完善普通本科院校、高職高專院校及中職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13號文件)、《財政部、教育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積極推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文件)的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資助辦法。
本辦法中提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即生源地助學貸款,系指全省范圍內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針對那些家庭經濟條件較為困難且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的普通高校學生和在校就讀的學生所發放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屬于信用貸款范疇,學生及其家長(或其它法定監護人)共同構成借款主體,雙方需共同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
第三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申請需遵循地域接近的原則,學生應在入學前,在其戶籍所在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手續的辦理。
第二章 貸款申請條件及辦理程序
第四條 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在我省轄內;
(二)誠實守信安徽高考分數線2014,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
我省的各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及高等??茖W校,在錄取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時,包括高職、碩士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以及成人高等學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其中高職學生也在錄取范圍內。這些學校的具體名單,應以省教育廳公布的官方信息為準。
家庭經濟條件較為拮據,所獲得的收入根本無法滿足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開銷。
第五條 貸款申請材料:
(一)新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本人需提供身份證件副本、新生錄取通知書的影印件(正本用于核對),同時附上學校規定的費用標準、開戶銀行的名稱、賬戶持有人姓名及賬戶號碼。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二)在校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學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學貸款生源地證明;
2.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3.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4.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有關申請表格到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處領取。
第六條生源地助學貸款采取單次申請、單次簽訂借款合同、按學年分批發放的方式。每年的申請受理時間定于8月1日至10月20日。對于已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若貸款合同中規定需在當年繼續發放的,他們需在8月1日至10月20日期間向貸款機構提交相關材料。
(一)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供審核);
(二)已簽訂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第七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接收到學生首次遞交的申請文件后,必須迅速開展貸款前的審核工作,并且必須在10個工作日之內給出明確的回復。對于滿足貸款條件的申請者,需在接下來的十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正式簽署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以及劃款委托授權書。隨后,應將貸款資金直接轉入借款學生的個人賬戶。依照劃款授權委托書的規定,再將貸款資金從學生的個人賬戶轉至其就讀高校指定的賬戶。在此過程中,務必在備注欄中注明借款學生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高校在接到貸款款項后,需立即通知借款學生,同時將貸款中用于生活費用的部分轉交給借款學生。
第八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處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發放事宜時,需迅速且精確地將借款學生的信用資料輸入至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記錄體系。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規定,每位學生的生源地助學貸款上限設定為每年6000元。貸款機構會依據學生在校期間的實際學費、住宿費以及生活費等開銷,與學生進行協商,共同決定具體的貸款金額。
第十條規定,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依據全日制普通本科或??频膶W制年限,在此基礎上額外增加十年,但這一期限的上限為十四年。若學生的學制超過四年,或者選擇繼續深造攻讀研究生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則畢業后需自行償還本金和利息的期限將相應減少。
第十一條規定,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利率需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基準利率執行,并嚴格禁止其超過此基準利率;若基準利率發生變動,貸款利率的調整將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規定,貸款的利息是按年度來計算的。利息的起始日期是貸款發放的那一天,而利息的結算日期則是每年的12月20日。對于在校期間的學生(無論是學制超過四年,還是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的),其貸款利息將全部由財政部門承擔。然而,從學生畢業當年的9月1日開始,利息的承擔將變為學生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共同責任。當學生在校期間遭遇退學或被開除等情形,自完成退學或開除相關手續的次月1日開始,需自行承擔利息費用。
第四章 貸款償還
借款學生臨近畢業離校之際,需與貸款機構核對債務情況,簽署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文件,同時商定具體的還款安排。完成債務確認手續后,方可辦理離校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規定,若借款學生在校期間遭遇休學、退學或被開除等情形,高校需立即完成生源地助學貸款就學信息變更單的填寫工作,并將借款學生的變更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機構,同時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相關材料;此外,高校還需敦促借款學生盡快至貸款機構辦理貸款合同變更等相關手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每學期末收集匯總各高校的數據信息后,將及時將這些信息反饋給省農信社。
第十五條借款學生在完成學業后若計劃繼續深造(無論是攻讀碩士學位還是第二學士學位),若需在深造期間繼續享受貼息政策,必須在錄取當年的六月底之前,向原就讀學校提交申請(包括錄取通知書的正本與副本),完成學籍信息變更的相關手續,并前往貸款機構辦理合同變更事宜。完成上述步驟后,其在深造期間的利息將繼續按照原有途徑獲得貼息。
第十六條借款學生有權自主選擇還款途徑,并享有在規定日期一次性或分期償還貸款的權利。若在畢業前申請預還貸款,學生需提交生源地助學貸款預還申請表,并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核蓋章。貸款機構需依據實際貸款期限來計算利息,嚴禁收取超出應收利息的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規定,借款學生在完成學業后的前兩年享有寬限期的待遇,在此期間,學生及共同借款人(或任何法定監護人)無需償還貸款本金,然而必須全額支付利息。寬限期屆滿后,借款人需依照既定的還款計劃分批歸還貸款本金,并且要確保利息的足額支付。
第五章 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償
第十八條規定,在校期間,學生所借貸款的利息全由政府財政進行補貼。具體來說,就讀于由省級財政支持的高校、獨立學院或民辦高校的學生貝語網校,其貸款利息補貼由省級財政負責;而對于就讀于市級財政支持的高校的學生,貸款利息補貼則由市級財政負責,而省級財政則負責統籌管理。
第十九條規定,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利息補貼每年發放一次。貸款發放機構需在每年的11月份,對實際發放給借款學生的身份信息、學籍狀況、貸款本金、利率、利息以及補貼等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并上報至省農信社。省農信社在匯總這些信息后,再將它們提交給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在2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相關材料提交至各高校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再將材料報送至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須在12月20日之前,將貼息資金劃撥至省農信社。
第二十條規定設立生源地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該基金的比例依照國家規定,按年度貸款發生額的15%來計算。中央財政和本省財政各自承擔一半的風險補償金責任。具體到我省,對于由省財政支持的高校、獨立學院以及民辦高校,其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負責承擔6.5個百分點;而對于由市財政支持的高校,風險補償金則由市財政負責承擔6.5個百分點;同時,高校自身還需承擔1個百分點的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機構需在每年的11月10日之前安徽高考分數線2014,將本年度實際發放的生源地助學貸款按照高校的劃分,統一上報至省農信社。省農信社在匯總這些信息后,必須在11月20日之前,將整理好的相關材料上交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隨后,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再將這些材料提交給各高校進行確認。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依據已確認的風險補償金金額,將與省財政合作,確保在12月20日之前匯集省以下應承擔的資金。省財政部門需在12月31日之前,將省以下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劃撥至省農信社;至于中央財政應承擔的部分,省財政在收到后,將迅速轉撥給省農信社。
第六章 貸款管理及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需依照本規定,擬定具體操作辦法,對符合要求的學生迅速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務必做到應貸學生都能獲得貸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需對生源地助學貸款設立專門的臺賬,開設獨立科目,進行獨立統計,實施單獨核算,并對之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各高等院校需強化對生源地的助學貸款監管,需按月對校內生源地的助學貸款數據進行統計和匯總,隨后將相關數據上報至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規定,省農信社需編制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年度統計報告,且每年需將此報告提交給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第二十六條 在同一個學年,若學生已成功申請本貸款,便不能再向國家助學貸款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出申請;反之,若學生已取得國家助學貸款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則不得再申請本貸款。
第二十七條對于生源地助學貸款中產生的壞賬和呆賬,需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及財政部發布的國家助學貸款壞賬核銷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需依據自身職能,明確分工,相互配合,齊心協力,確保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
合肥中心支行的人民銀行承擔著協調相關機構職責,負責對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進行詳細說明,并處理相關解釋工作。
省財政廳承擔著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確保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充足并按時發放的責任,同時,它還督促各市級財政部門也要做到這一點;此外,省財政廳還要對生源地助學貸款中的各項財政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省教育廳承擔了高校政策宣傳、貸款信息核實、誠信教育等任務的組織實施,同時負責風險補償金的匯總工作,并配合省財政廳進行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的發放。
省地稅局負責落實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省農信社承擔著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生源地助學貸款操作方面的規范化指導工作,負責收集并上報相關數據,同時申請相關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的撥付。
各高校需強化對學生的誠信理念培育,提升學生的誠信觀念,并敦促他們依照合同規定履行還貸責任;需按時足額地籌備應承擔的風險補償資金;同時,還需及時向相關方提供借款學生的最新動態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規定,對于在辦法發布之前已經發放的生源地助學貸款,將繼續依照原有的合同條款進行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的闡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以及安徽省農村信用社共同承擔。
自本規定頒布之始,即開始執行,同時,之前實行的《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暫行辦法》將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