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01 11:05:16作者:佚名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師生學籍
管理方法》的通告
教基一〔2013〕7號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建委),甘肅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師生學籍管理方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并就貫徹落實工作通告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體制。頒布《辦法》是推動深化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推行素養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模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根據《辦法》要求加速建設全省中小師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全省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機制,減少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師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師生市民身分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學校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生不變。
二、抓緊制定或加強《辦法》實施條例。《辦法》確定了市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頒布縣級學籍管理方法的省市要根據《辦法》的規定進行構建和調整,仍未頒布縣級學籍管理方法的省市要依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頒布施行條例,明晰各種學籍變動的詳細條件和操作方法。
三、有效舉行《辦法》教育輪訓。要根據職責界定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輪訓。主要內容是,強化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方法等。對縣級輪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推行。
四、建立完善學籍管理的長效模式。要推動制定推行工作方案,明晰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推行學籍核準機制、信息保密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嚴厲追究遵守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察部委要對《辦法》實施狀況進行專項督察。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狀況和實效掛鉤。
五、營造推行《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借助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告書等多種形式進行新政解析和宣傳,重點介紹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父母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委認識到《辦法》對于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小學感遭到對于減少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父母和社會感受到教育部委推動教育公正、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有關進展狀況請及晚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師生學籍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師生學籍管理,減少新情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嬰兒、少年受教育的權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行的高中、初中、普通中學、特殊教育學院、工讀中學(以下簡稱中學)和在很多中學就讀的師生(以下簡稱師生)。
第三條師生學籍管理選用信息化形式,推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推行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宏觀指導各地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省聯網的中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推行方法。
縣級教育行政部委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師生學籍管理工作高校學籍查詢,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施行條例,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中學師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師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經理部委指導其直管學院的學籍管工科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委負責指導、督促省級教育行政部委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經理部委指導其直管學院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省級教育行政部委詳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學的師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中學做好師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學負責學籍信息搜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舉行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推行
第四條師生初次申領入學注冊手續后,學院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推行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經理部委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師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中學生市民身分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生不變。學籍號詳細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另行制定。
進一步推進包含師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師生卡。
第六條中學不得以虛假信息構建師生學籍,不得重復構建學籍。學籍經理部委和學院應運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推行“籍隨人走”。除普通中學接收特殊中學師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院、工讀中學外,學院不接收未按規定申領退學手續的中學生入學。殘障程度較重、無法跨入學院學習的中學生,由承當送教上門的中學推行學籍。
第七條小學必須從中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完善學籍檔案。
師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口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美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檢測及健康復查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其間的得獎信息;
六、享受捐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委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委統一制定。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列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院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進一步加強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師生退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必須轉至轉到中學或升入學校,轉出中學或結業中學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打印件。師生最后中止學業的中學必須歸檔永久保存師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申領。
中學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送遷往的中學管理。
中學撤消的,其學籍檔案移送省級教育行政部委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師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更改師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籍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籍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打印件,由學院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經理部委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種學籍變動的詳細條件和要求由縣級教育行政部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擬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師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師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師生結業(畢業、肄業)時,學院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并入師生學籍檔案。學籍經理部委應及時對師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師生退學或升學的,轉到學院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中學及雙方學院學籍經理部委給予核辦。
轉到、轉出中學和雙方學院學籍經理部委必須分別在10個工作歐盤完成師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師生代辦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中學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師生退學或升學后,轉到中學必須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中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師生轉到普通中學隨班就讀,或普通中學隨班就讀殘障師生轉到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到新校區,也可保留在原校區。
踏入工讀中學就讀的中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到工讀小學,由原中學與師生的母親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中學、設區的省直管學院師生的轉到轉出狀況,由學院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委。
第十九條師生退學由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初審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經理部委登記。復學時,學院應及時代辦相關手續。
師生休學期間中學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師生到海外就讀的,必須憑有效護照到現就讀小學代辦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師生死亡高校學籍查詢,小學必須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歐盤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經理部委吊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小學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師生退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各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委和學籍經理部委,在義務教育期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運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孫輩退學的,就讀中學的學籍經理部委應于每學期終將師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口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委。
第四章保障舉措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學必須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搭載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建立管理體制,構建工作模式。
對學籍管理員當推行先輪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申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委。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學必須每學期初審師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精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學要推行嚴苛的保密體制。非經學籍經理部委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委遵守本方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經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小學遵守本方法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總監部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教授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師生推行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構建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列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晚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師生退學狀況的;
五、接收師生不為其代辦退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中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違規使用師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方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小學的英籍師生和港澳臺師生學籍管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縣級教育行政部委應制定或加強推行條例。
第三十條本方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