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3 17:05:46作者:佚名
各市、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管理辦法》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9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突發風波(以下簡稱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風波應對法》《生產安全車禍應急細則》《突發風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突發風波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因火車沖突、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致使人員死傷、行車中斷、財產損失的突發風波應急演習工作適用本辦法。
因水災、洪澇、氣象水災等自然洪災和驚悚襲擊、刑事案件等社會安全風波以及其他誘因影響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正常營運的情形,參照本辦法舉辦營運處置方面的應急演習工作。
第三條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應遵守全面覆蓋、總專結合、協同聯動、有效融合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則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以下也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依法承當職責范圍內本行政區域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的組織施行和監督管理工作。
對跨城市營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應聯合構建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協調機制。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交通運營管理,組織健全營運突發風波應急處置體系,協調構建完善部門間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細化行業內部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城市軌道交通營運單位(以下簡稱營運單位)應完善城市軌道交通營運突發風波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營運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備案。新編制或修訂的,應在預案生效20個工作日內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
第六條營運單位綜合應急預案應與政府層面的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總體探討本單位營運突發風波的應急工作原則、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專項應急預案體系、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及保障舉措等內容。
第七條營運單位專項應急預案應針對重大風險、關鍵設施設備故障等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的營運突發風波,明晰風險剖析、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舉措等內容。專項應急預案應起碼囊括以下重點內容,并舉辦演習:
(一)火車脫軌、撞擊、沖突、擠岔。
(二)土建結構蟲害、軌道線路故障。
(三)異物侵限、車站及線路被淹倒灌。
(四)汽車故障、供電中斷、通信中斷、信號系統故障。
(五)突發大客流、客傷。
(六)火車、車站公共區、區間及主要設備房等區域失火。
(七)網路安全風波。
第八條營運單位現場處置方案應按照不同營運突發風波類型,針對具體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明晰現場作業人員的應急處置流程、處置舉措、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關鍵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應起碼囊括以下重點內容,并舉辦常常性演習:
(一)行車調度員:火車車禍/故障、列車降級運行、列車區間阻塞、設施設備故障清客、火災、臨時調整行車交路、線路營運調整及故障搶險、道岔失表等。
(二)電力調度員、環控調度員:大面積停水、供電區段失電、電力監控系統離線、區間火警、區間積水等。
(三)火車駕駛員:火車車禍/故障、列車降級運行、區間旅客疏散、列車連掛搜救、非正常交路行車等。
(四)行車值勤員:非正常情況下的行車進路代辦、列車接發作業、道岔失表、車站旅客疏散、搶修作業代辦、火災、客傷等。
(五)北站服務人員:大客流組織、乘客應急疏散、火災、客傷、站臺門故障等。
(六)設施設備維護人員:土建結構、軌道線路、車輛、供電、通信、信號等關鍵設施設備故障搶險。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應在城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公安、應急管理、衛生等部門舉辦專項應急預案演習、部門應急預案演習。演習應設置具體場景,每年起碼組織一次實戰演習,重點磨合和檢驗各單位和部門間的協同聯動機制等,專項應急預案演習與部門應急預案演習可合并舉辦。
對跨城市營運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每3年起碼組織一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習。
第十條營運單位綜合應急預案演習應依托專項應急預案,每半年起碼組織一次實戰演習,重點檢驗營運單位各部門、應急搜救組織及相關單位間的協同聯動機制。城市內有多家營運單位的,營運單位之間應針對換乘線路每年起碼組織一次聯合應急預案演習。
營運單位每半年起碼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習。每位專項應急預案每3年起碼演習一次。年度應急演習計劃中實戰演習比列不得高于70%。鼓勵采用事前不通知演習時間、地點和內容的突擊式演習。
營運單位綜合和專項年度應急演習計劃應在確定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營運單位應按照崗位特性和營運須要,有針對性地強化重點崗位、重點內容的演習,磨合和檢驗作業人員現場處置能力。現場處置方案演習應列入日常工作常態化舉辦,每位區隊每年應將有關的現場處置方案起碼全部演習一次,不同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習可合并舉辦。
鼓勵在收車階段舉辦火車降級運行演習;在營運結束后舉辦火車區間阻塞、列車起火、車站起火、站臺門及車門故障等演習。
第十二條營運單位應按照演習計劃統籌安排應急演習經費,并列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做好人員、場地、物資器材的籌辦保障和有關溝通協調工作,確保應急演習工作安全有序舉辦。
涉及可能對社會公眾和正常營運導致影響的演習,營運單位要提早評估,落實安全防護舉措,并提早對外發布宣傳告知信息。
第十三條在演習過程中,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和營運單位(以下合稱演習組織部門)應重視發揮智能管理系統應急指揮協同作用,強化信息獲取和傳遞的時效性。
鼓勵約請“常旅客”、志愿者等社會公眾參與應急演習,對參與應急演習的社會公眾,應提供必要的培訓和安全防護。
第十四條交通運輸部在具備條件的營運單位、科研院所、職業高校等單位,分區域組織籌建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習中心。
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習中心應具備舉辦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的線路、站場、相關專業設施設備系統、應急物資和安全防護設施等基礎條件,具有采用三維場景打造、虛擬現實技術等完善的應急演習專用仿真系統。
第十五條鼓勵營運單位在國家級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演習中心組織舉辦拉練式實戰演習,非常是針對火車脫軌、列車沖突、接觸網車禍、列車失火等具有破壞性的、運營單位不具備舉辦實戰演習條件的專項演習項目。
交通運輸部適時組織區域內不同營運單位舉辦營運突發風波應急演習交流。
第十六條演習組織部門應該構建完善應急演習評估工作機制,全面評估應急演習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政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演習和營運單位綜合、專項應急預案演習應產生演習評估報告。營運單位現場處置方案演習可通過現場總結和點評的形式舉辦評估。
鼓勵約請行業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舉辦演習評估工作。營運單位應對行業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估人員舉辦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舉措。
第十七條評估人員應該具備相應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提早熟悉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施行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觀察研判應急演習舉辦情況,獨立、客觀地舉辦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演習評估內容應包括演習打算、組織與施行的療效、演練主要經驗、演練中發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等交通運營管理,重點包括應急預案是否科學、聯動組織是否高效、人員操作是否熟練、應急保障是否充分等。
第十九條演習組織部門應將評估報告向主演人員和相關單位公布,反饋演習中發覺的問題并及時整改。涉及應急處置機制、作業標準、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等有缺陷的,應在3個月內修訂建立相關預案和制度。
評估報告中涉及其他單位、部門的應急預案及應急打算建立建議,應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條演習組織部門應該構建應急演習檔案庫,以電子文檔等方法妥善保存演習工作計劃、實施方案、記錄材料、評估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營運單位應在年度演習計劃周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演習總結報告報送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演習總結報告應包括演習計劃完成情況、演練總體評估情況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管部門應對營運單位應急演習工作情況舉辦監督,重點檢測營運單位演習計劃落實情況、演練記錄、演練評估和整改情況等,對于未按規定舉辦應急演習、演練流于方式或弄虛造假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并列入相關考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