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2 21:47:02作者:佚名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范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涂改、復印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海關監管的煙草制品的轉關運輸,按照國家有關海關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第七章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六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三十九條設立外商投資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
第四十條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十一條免稅進口的煙草制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并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外國煙草制品的數量。
第四十二條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的,只能零售,并應當在卷煙、雪茄煙的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四十三條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專供出口”中文字樣。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案件,并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的走私販私、假冒偽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