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2 21:47:02作者:佚名
第四章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一條禁止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二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第五章煙草制品的銷售
第二十三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制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六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品。
第二十七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條包上標注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卷煙、雪茄煙調撥任務。
第二十九條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一條假冒商標煙草制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
第六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