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2 21:47:02作者:佚名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在派出部門的授權范圍內監督、檢查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四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以及充抵罰金、罰款和稅款的煙草專賣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條對檢舉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