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源] 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文 號] [發表時間]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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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8-23 10:11:38作者:admin2
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關于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
[來 源] 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文 號] [發表時間] [閱讀次數]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當前,一部分民辦教師由于年齡和身體原因,已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妥善解決這部分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后的生活困難,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對于穩定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更好地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具有重要意義。現就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問題,作如下原則規定:
一、補助對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任用證書,享受國家民辦教師補助費并符合下述補助條件的現任中小學民辦教師。
二、補助條件: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且連續任教滿十五年的;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連續任教滿十五年,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殘,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補助標準: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后的生活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鑒于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生活補助費標準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自行制定。但最低標準不得少于現行民辦教師補助費中的國家補助部分。
四、上述離開工作崗位后的民辦教師,其醫療保健待遇與原單位在職民辦教師同等對待。
五、經費來源:在不新增民辦教師和財政負擔的前提下,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資金來源,從國家已下達的民辦教師補助費、農村征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和集體自籌中解決。為了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
六、審批手續:凡符合本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民辦教師,由所在學校負責填報申請表,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發給證書。證書式樣和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自定。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上述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