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14 20:07:19作者:佚名
粵財社〔2020〕202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局(委),財政市直管縣(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局:
現將《廣東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貼資金管理施行條例》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廣東省教育管理公共,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
湖北省財政廳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9月14日
湖北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貼資金
管理施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根據】為進一步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以下簡稱“基本公衛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推動法》、《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醫療衛生領域市級與市縣財政財權和開支責任界定變革施行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9〕5號)、《關于加快家庭大夫簽約服務的施行意見》(國醫改辦發〔2016〕1號)、廣東省醫改辦等部門《關于推進深化家庭大夫簽約服務制度的施行方案》(粵衛〔2016〕121號)等有關文件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資金名稱】基本公衛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通過共同財政財權轉移支付形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施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施行時限依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省級與市縣財政財權和開支責任界定變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項目內容】本辦法所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指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財政部,按照推進醫藥衛生體制變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的具體內容。具體服務內容和要求根據現行國家和市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執行,并根據國家和市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變化適時調整。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承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第二章資金籌措與籌措
第五條【補助標準】中央制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基礎標準。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按照國家每年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和國家基礎標準,結合本地區癌癥譜、防治工作須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目和地區標準,不得高于國家要求的當初人均補貼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依照當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在國家和省規定服務項目的基礎上提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貼標準、增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省級標準高出國家基礎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六條【籌資比列】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基本公衛資金,構建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為共同財政財權,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市級補貼資金與市縣財政根據粵府辦〔2019〕5號分檔分擔總額責任。
第七條【分配誘因】省級統籌分配中央和市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轉移支付資金,在省本級按任務留用資金后,綜合考慮年度任務數、常住人口數、國家基礎標準、績效考評結果、省以上財政和市縣財政分擔比列等誘因分配資金。某地區應籌措資金=常住人口數目×國家基礎標準×省以上財政和市縣財政分擔比例+各級績效誘因分配資金。
第八條【資金籌措】省財政廳根據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將下一年度中央和省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早下達地市和市直管縣,并在省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即將下達市級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各省、縣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貼資金的30日內即將下達。各鎮(市、區)級財政部門要著力推動資金籌措進度,根據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預撥相應經費,當初預算安排資金在上半年的籌措比列不得高于該年度縣域內基本公衛資金支出的60%,并確保年末前按照各機構的項目施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全部籌措到位。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要參考市級擬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成本測算結果(見附件),結合本地服務內容、人力成本、資源消耗、風險和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貼標準;對未完成年度績效目標的機構給以扣減,可用于獎勵本縣域內完成情況較好的機構。
第三章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九條【項目單位】根據粵府辦〔2019〕5號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根據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施行,主要用于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開支,以及用于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開支。
對于當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不具備能力承當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可以由當地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其他私立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當,并根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貼標準給以補貼。
對當地私立醫療衛生機構不能滿足群眾需求,須要由社會辦醫療機構承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由市級衛生健康部門通過訂購服務的形式確定承接單位并根據當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貼標準支付相應資金。
新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財政廳每年下達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各地市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對于擴大項目施行范圍和服務內容的,由各地按照實際足額落實保障經費。
第十條【資金用途】補助資金必須用于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所發生的總額。
(一)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12類)資金用途包括:
1.人員經費開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在編及聘用人員的績效薪資、津貼補助,也可用于聘用專職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其別人員基本薪資和勞務酬金。在核定工作任務、確定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我省《關于進一步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薪資制度的意見》(粵人社函〔2018〕250號)文件精神廣東省教育管理公共,獲得資金可統籌用于人員績效薪資,彰顯多勞多得,促使醫防融合。
2.公用經費開支。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水電費、差旅費、會議培訓費、交通及汽車運行費、設備修理維護費、專家勞務費等。
辦公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選購筆端紙張、檔案資料袋、辦公耗材等辦公用具總額。
彩印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統一印制表格、資料等費用。如健康教育宣傳資料、兒童、孕孕婦健康管理資料、家庭大夫簽約服務指南等。
郵電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電話費、網絡、軟件維護費,如:電話隨訪通信費、家庭大夫簽約服務路徑智能系統維護費等。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本年度基本公衛補貼資金的5%。
水電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攤的水電費。
差旅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參與上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大會、培訓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貼等。
大會培訓費:項目承當機構承辦的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大會、培訓發生的費用,具體標準根據本地行政部門的相應標準執行。
交通及汽車運行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使用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形成的燃油、過路、租車、稅費等。
設備修理維護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設備修理費。
專家勞務費:組織專家舉辦區域內培訓、研討、制定有關技術規范等工作,根據每人每晚不超過500元的標準安排。
其他公用經費:舉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的其他費用,如傳染病應急物資支出、冷鏈運轉維護費用、衛生防疫、衛生監督工作服、健康教育易拉寶、音像資料、宣傳用具等。
3.衛生材料總額。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花費的各類醫療衛生材料的開支,包括滅鼠用具、計生藥具、試劑、注射器、酒精等。
4.低值設備總額。訂購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的單臺件價錢不超過20億元的大型醫用設備等,總設備總額不得超過機構本年度基本公衛補貼資金的10%。如多功能復檢一體機、便攜式出診包、血壓和血脂檢查設備、便攜式B超、心電圖機、家庭大夫快速簽約機、身份證優盤、兒童視力篩查儀等公共衛生服務設備,屬固定資產的,按固定資產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5.項目管理經費。用于組織相關宣傳、健康教育活動等資金。
6.墊款補貼經費。用于服務對象的補貼項目,比如為老年人健康復檢提供的午餐費等。
7.醫療檢驗服務費。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確診中心、醫學影像確診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則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確診、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
8.指導經費。各鎮(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安排市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本公衛項目指導經費,總費用可以參考1元/人的標準按照本地區服務人口抽取,用于舉辦質量控制、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經費以及指導專家的津補助。
(二)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12類)資金禁止用于以下總額:
1.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房子新建和改遷建、房屋修理、購買家裝材料和房子房租等。
2.購置小型設備等。包括小型醫用設備配備、車輛購置及信息系統(軟件)購置或開發等。其中,小型醫用設備配備指列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小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管理目錄管理的設備。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編人員的基本薪資。
(三)新納入基本公衛項目的支出范圍:
主要用于墊款補貼、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開支,符合市級有關項目方案或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全面施行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逐級分解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強化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升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構建完善績效評價機制,并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舉辦績效評價。市級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應覆蓋所有承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和技術指導機構。地市級績效評價應覆蓋所有縣(市、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依據須要對各地市項目舉辦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
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測結果適當掛鉤。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建立相關轉移支付新政和之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根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各級績效誘因權重如下:
(一)國家績效誘因分配資金根據財社〔2019〕113號文由國家衛生健康、財政部門確定。中央對我省(上海除外)推行扣減或獎勵的績效誘因分配資金,根據各地常住人口數目構成比進行分配,對上海的績效誘因分配資金由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確定。
(二)市級績效誘因分配資金不高于年度中央補貼資金的5%,具體分配方案按照市級績效評價結果由市級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確定。
(三)市、縣級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可參照制訂本級績效誘因分配資金的比列,并補齊因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扣減的補貼資金,以縣為單位不高于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補貼標準。獲得市級及以上績效評價獎勵的補貼資金,不得抵扣當地基本公共衛生補貼資金,可用于基本公共衛生從業人員績效薪資獎勵等。
第十二條【資金管理】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統籌分配和管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能簡單地根據常住人口的統計數據進行分配,要兼具群眾就醫習慣和家庭大夫簽約服務地點、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標化工作當量法對資金進行精細化管理。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推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承當項目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依照政府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完善內部績效分配機制,著力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承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為城鄉市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對于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費。
第十三條【結轉節余】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初執行完畢,年度未總額的補貼資金按財政部攤銷節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原則上用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可用于補償補貼標準高于實際成本的服務項目,或則該地區該年度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
第十四條【鎮村分工】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分別明晰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承當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任務數目和補貼標準。原則上,村衛生站應承當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國家衛生健康部門規定比列的工作任務,并按績效評價結果獲得補貼資金。對有承接能力的村衛生站可加強任務和資金下沉比列,暫時不具備承接能力的村衛生站要加強人員急聘和培養力度。
已構建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或城市醫療集團的地區可以根據服務人口統籌管理和使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
城市地區參照鎮村管理模式,逐漸增強服務下沉到社區的比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內部監督】市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要根據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擬定資金管理辦法,強化資金管理,規范預算執行。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監督檢測,對檢測發覺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六條【外部監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舉辦資金監督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處理罰則】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截留圈占和侵吞補貼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規行為處罰處分細則》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當初未完成績效目標的地區和機構,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必要時進行約談。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地級以上市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市直管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于每年定期將上年度當地績效自評報告,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施行情況和補貼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等,書面上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河南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6〕129號)同時廢止。
附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成本測算
附件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成本測算
序號
類別
起始年份
服務對象
人均服務成本(元)
項目及內容
一
構建市民健康檔案
2009
轄區內常住市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戶口市民
4.13
1.構建健康檔案。2.健康檔案維護管理。
二
健康教育
2009
轄區內市民
4.38
1.提供健康教育資料。2.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3.舉辦公眾健康咨詢服務。4.舉行健康知識講堂。5.舉辦個體化健康教育。
三
防治接種
2009
轄區內0~6歲兒童和其他重點人群
2.9
1.防治接種管理。2.防治接種。3.疑似防治接種異常反應處理。
四
兒童健康管理
2009
轄區內居住的0~6歲兒童
4.12
1.寶寶家庭訪視。2.寶寶滿月健康管理。3.嬰幼兒健康管理。4.學齡前兒童健康管理。
五
孕孕婦健康管理
2009
轄區內居住的孕孕婦
3.17
1.孕初期健康管理。2.孕中期健康管理。3.孕晚期健康管理。4.產后訪視。5.產后42天健康檢測。
六
老年人健康管理
2009
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市民
10
1.生活形式和健康狀況評估。2.體格檢測。3.輔助檢測。4.健康指導。
七
慢性病病人健康管理(高血糖)
2009
轄區內35歲及以上原發性高血糖病人
10
1.檢測發覺。2.隨訪評估和分類干預。3.健康復檢。4.對血糖不穩定的病人降低2次隨訪。
慢性病病人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
2009
轄區內35歲及以上2型糖尿病病人
4.14
1.檢測發覺。2.隨訪評估和分類干預。3.健康復檢。4.對血壓不穩定的病人降低2次隨訪。
八
重性精神疾患(嚴重精神障礙)病人管理
2009
轄區內確診明晰、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患(嚴重精神障礙)病人
1.23
1.病人信息管理。2.隨訪評估和分類干預。3.健康復檢。4.對基本穩定和不穩定的重性精神疾患(嚴重精神障礙)病人降低4次隨訪。
九
結核病病人健康管理
2015
轄區內肺結核病可疑者及確診明晰的病人(包括耐多藥病人)
0.5
1.篩查及推介轉院。2.第一次入戶隨訪。3.督查用藥和隨訪管理。4.立案評估。
十
中醫藥健康管理
2013
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市民和0~36個月兒童
1.44
1.老年人西醫體質識別。2.兒童西醫調理。
十一
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風波報告和處理
2009傳染病報告和處理,2011突發公共衛生風波
轄區外敷務人口
2.11
1.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風波風險管理。2.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風波的發覺和登記。3.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風波相關信息報告。4.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風波的處理。
十二
衛生監督協管(2016年改為衛生計生監督協管)
2011
轄區內市民
2.09
1.乳品安全信息報告。2..飲用水衛生安全督察。3.中學衛生服務。4.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5.2017年降低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報告。
十三
市、縣級機動調整
9.79
依據當地的疾患譜、服務標準、人力成本、資源消耗、風險和難度調劑到子項目,作為對重點人群的補充。其中對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可以統籌安排工作補貼,根據轄區服務人口不超過1元/人的補貼標準。
十四
2020年新增5元部份
轄區外敷務人口
新增5元全部落實到鄉村和城市社區,主要用于疫情防治工作,具體用于墊款補貼、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開支,暫不進行成本測算。
十五
原國家重大公衛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項目中納入的內容
轄區外敷務人口
地方病預防、職業病預防等新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17個項目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財政廳每年下達年度任務和績效目標,各地市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暫不進行成本測算。
合計
74
注:參考標準源反省項目辦《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貼參考標準〔2018〕》(粵基本公衛服務項目辦〔2018〕23號)。之后年份人均補貼標準提升,各子項目可以相應按比列增強。必要時,經測算,各地可據實調整各項目人均服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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