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22 11:40:29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河北地質大學華信學院成立于2001年,是經國家教育部、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為獨立學院。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1.學校名稱:河北地質大學華信學院
2.受教育程度:普通本科
3.學校類型:獨立學院
4.學校地址:主校區:河北省石家莊市空港工業園五帆路69號,郵政編碼:050700;小安社校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敬源街26號,郵政編碼:050073
第三條 學業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由河北地質大學華新學院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的學士學位證書(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河北地質大學華新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四條:根據教育部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我校辦學條件和發展定位,兼顧國家政策方針、學生質量、畢業生就業等情況,確定今年各省、各專業的招生計劃。我校2024年各省、各專業的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我校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我校部分專業實行按專業類別招生,各專業類別包含的具體專業請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及我校招生信息網。按專業類別招生的學生河北地質大學華信學院學費,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專業錄取。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學生。
第七條 學校審核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一般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高備案比例。預留計劃數設定為不超過我校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可能出現的各省申請人源不平衡問題。
第八條 錄取工作實行“成績優先、自愿錄取”的原則。
對于尚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對已被錄取的考生,按照專業偏好順序錄取。第一個專業滿員后,再錄取第二個專業,直至最后一個專業錄取;最后一個專業仍未滿員時,如考生同意調整專業,則調整至未滿專業;不同意調整專業網校頭條,則予以退學;不同專業之間不設分數差異。專業偏好相同的考生,根據填報成績、單科成績、身體條件、綜合素質測評等綜合考慮,確定專業分配或退學。單科成績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
對于已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實行“院校+專業群”報名方式的省份被錄取的考生,專業群內錄取規定與未實施高考改革的省份相同,專業調整錄取只能在考生被錄取的專業群內進行。未按所報專業錄取且拒絕專業群內調整的考生將被取消錄取資格。
對于已實施“專業+院校”志愿填報方式省份高考錄取的考生,一律按成績錄取,志愿專業不設分數差。若分數相同,則根據考生單科成績、身體狀況、綜合素質測評結果,按語文、數學、外語順序排序。
內蒙古地區招生實行“按招生計劃1:1范圍、按專業優先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校承認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高考加分政策,按照考生報名成績實行錄取。
第十條 相關學科要求: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水平要求的考生,其他專業對外語不限。錄取后,公共外語課程及相關專業課程均以英語授課。
第十一條 體檢及專業限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教辦發[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發[2010]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與程序:學校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規定河北地質大學華信學院學費,通過民主審核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普通本科院校高職中專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07]73號)、《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冀教財發[2017]11號)、《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冀教財發[2017]12號)等規定落實。
以上第十三條招生規定,各省招生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當地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入學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審查,有弄虛作假行為或不符合入學要求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費用
第十五條 學費標準:各專業具體學費標準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住宿費標準:1800元/生/年,學校統一安排住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考生可根據各省各批次錄取時間及時上網查詢錄取結果。我校錄取結果也將及時在河北地質大學華信學院網站上公布。
咨詢熱線:-88689095、8868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