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1 18:16:23作者:admin2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后,經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后進入破產程序。法律依據雙減政策導致的教培行業破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