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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8-30 03:59:22作者:admin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價值
按照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法律還規定,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按照法律,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 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選擇ABCD。
成人教育的學校、普通中小學、普通初等教育、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1、各級各類學校、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中小學教師,是指實施學前教育,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第十三條。
3、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特殊教育機構,是指幼兒園,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擴展資料:
教師法的內容主要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任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權利和義務。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有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義務。
2、資格和任用。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
3、培養和培訓。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4、考核。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5、獎勵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6、法律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