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2 21:47:02作者:佚名
據中國政府網11月26日消息,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為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煙草專業,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發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