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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所提的巡檢人員資質問題到底能不能" />
更新時間:2021-07-15 16:07:25作者:admin2
首檢,自檢,巡檢,全的英文翻譯分別是:First inspection, self inspection, inspection,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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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整個興奮劑規則是建立在“嚴格責任”的基礎上,也就是說不問什么原因出現陽性,不問什么原因拒檢,一旦確認服用興奮劑或者拒檢,是不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過失的。
檢察官(DCO)授權完整的情況,輔助人員瑕疵能否開展檢查程序?本案中,孫楊主要是否認兩位助理有相應資質,一是尿檢官(Doping Control Asssistant)是個建筑工人,二是血檢官(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異地執業,沒有浙江的采血資格。
孫楊觀點是:尿檢官DCA和是血檢官BCA沒有出具相應的授權文件,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的尿檢官DCA無法收集尿樣,血檢官BCA沒有浙江的采血資質,所以血樣不能帶走。
WADA認為:樣本采集人員是對檢察官及助理的總稱,也對采集人員進行了授權。《反興奮劑條例》對血檢官的要求就是有資格采血并獲得授權,對尿檢官的要求是陪同和觀察運動員直至興奮劑檢查結束。
差異在于,WADA認為授權是對整體的,反興奮劑條例只對BCA有采血資格要求,DCA負責陪同,沒有其他要求。孫楊認為授權必須是每個人都有,否則有權拒絕。
有兩個疑問?
1、在《反興奮劑條例》沒有規定資質的情況下,能否基于運動員對規則的自我理解進行抗檢?那么興奮劑檢查的基礎還能否存在?
2、如果瑕疵成立,仲裁庭的疑問是瑕疵是否會導致檢查結果不可靠,還是損害運動員的權利?尤其是以前孫楊在接受過幾十次一摸一樣的檢測,所有的IDTM檢查都是如此并不是針對孫楊的情況下,暴力抗檢的合理性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