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8 01:04:15作者:admin2
具體幾月份漲工資還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但在201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央提出提高教師待遇,確保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完善中小學教師績效工資制度,使績效工資充分體現教師的工作量和實際業績,這無疑是一公平的措施。對于邊遠地區的教師,要落實津貼和鄉鎮工作補貼,完善貧困艱苦地區教師待遇政策,做到越基層、越艱苦地區的補助水平越高。
關于教師工資的具體數額,以及漲幅方式,時間無法準確答復,因為這要根據教師的教齡,職稱,崗位情況進行綜合確定。但是,教師的工資發放是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和保障的。根據《教師法》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