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23 08:13:58作者:佚名
為了保證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2015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福建商學院2015年招生工作。
第二條 福建商學院招生工作實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福建商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1313
第六條 辦學性質:福建省教育廳直屬企業類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職業院校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商學院
第九條 學校類型:公立院校
第十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條 學校地點: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黃埔19號(湖前校區)
福建省福州市連江縣貴安(潘渡校區)
(注:福建商學院一、二年級學生在盤都校區就讀,三年級學生在湖前校區就讀)
第十二條 基本情況:福建商學院是一所具有百年歷史和光榮傳統的省教育廳直屬公辦商學院,享有“百年學府、閩商搖籃”之美譽,其前身可追溯至1906年愛國華僑領袖黃乃尚創辦的“福州青年會書院”。2007年獲教育部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優秀”等級,2008年被評為福建省首批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學校現有湖前、盤都兩個校區,占地1200余畝,設有8個系、3個部,37個專業,全日制在校生9000余人。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 福建商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福建商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福建商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福建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法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入會
第十六條 福建商學院2015年招生計劃以福建省教育廳和各省、自治區教育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七條 我校招生計劃通過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條 我院對考生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 福建商學院的招生原則是:嚴格按照省教育考試局規定的招生原則進行招生。
第二十條 福建商學院同意并執行省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減分的政策和規定。
第二十一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要求和規定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組織入學體檢。體檢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非藝術專業學生學費為6000元,藝術專業學生學費為7200元(按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費[2012]356號);住宿費按閩價費[2011]448號文件執行;退費按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執行。
1、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為6000元/學年2023年福州商業高等專科學校錄取分數線,藝術類專業學費標準為7200元/學年;
2、新生圖書代理費:600元/人;
3、住宿費用:四人間1200元/出生年;六人間900元/出生年。
第二十四條 福建商學院對在校學生實行獎學金、政府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期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規定的畢業學分2023年福州商業高等專科學校錄取分數線,頒發由福建省教育廳統一印制、教育部電子登記的專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認證”上查詢,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商學院。
第二十六條 學校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